桐梓縣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考核目標內容
第二條目標制定依據
(一)貴州省下達給我縣的煤礦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指標。
(二)貴州省煤礦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十一五”後三年規劃。
(三)各煤礦制定並經縣領導小組審核批准的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指標。
(四)各煤礦制定並經縣領導小組審核批准的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後三年規劃。
第三條煤礦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目標分為定量目標和定性目標兩類。
第三章 考核程式與評分辦法
第四條考核程式
(一)各煤礦企業每年12月底組織對本企業的部門和人員進行自我考評,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縣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
(二)各中心安監站每年12月底對轄區內的鄉鎮煤礦進行考核,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縣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
(三)縣領導小組每年1月上旬組織對轄區內鄉鎮煤礦進行考核,有關情況及時報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五條考核評分辦法(基本分100分)
考評得分=定量目標得分+定性目標得分+加分項目-扣分項目
(一)定量目標(基本分80分)
1、煤礦瓦斯事故和死亡人數控制指標(基本分60分)
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均在控制指標以內的得60分;瓦斯事故每發生一起,扣30分,發生死亡事故扣60分。
2、瓦斯抽采目標(基本分7分)
完成縣下達的瓦斯抽采目標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0%扣2分,扣完為止。
3、瓦斯抽采規劃目標(基本分3分)
完成縣下達的瓦斯抽采規劃目標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0%扣1分,扣完為止。
4、瓦斯綜合利用控制目標(基本分7分)
縣下達的完成瓦斯綜合利用目標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0%扣2分,扣完為止。
5、瓦斯綜合利用規劃目標(基本分3分)
完成縣下達的瓦斯綜合利用規劃指標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0%扣1分,扣完為止。
(二)定性目標(基本分20分)
1、成立領導小組得2分。
2、有專設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得2分。
3、按要求制定“十一五”後三年規劃和年度計畫得2分。
4、按要求對年度煤礦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指標進行分解落實,並制定相應考核管理辦法得3分。
5、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指示和要求,制定季度工作計畫、安排、總結得3分,缺1項(或1次)扣1分,扣完為止。
6、適時組織開展瓦斯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得3分,按本企業制定的工作計畫,排查每少1次扣2分,排查出的隱患有1處未整改扣2分,扣完為止。
7、加強科技攻關,積極推廣先進技術得2.5分,對力度不夠的,給予適當扣分。
8、按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材料得2.5分,每少1次扣1分,所報材料不符合要求,每次扣0.5分。
(三)其它扣分項目
1、被縣領導小組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
2、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一個瓦斯感測器失效扣3分,系統不完好扣5分,監控系統失效的扣20分。
3、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的要從嚴處理,直接給予紅牌警告。
(四)加分項目
1、未發生瓦斯事故的加5分。
2、超額完成瓦斯抽采目標,超10%—20%,加1分;超20%—30%,加3分;超30%—40%加5分;超40%以上加10分。
3、超額完成瓦斯綜合利用目標,超10%—20%,加2分;超20%—30%,加6分;超30%—40%加8分;超40%以上加15分。
第四章考核保障措施
第六條各煤礦企業業主或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為本礦目標責任人,負責組織本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相關目標的實施,分管負責人負責具體工作的開展。
第五章考核結果與獎懲
第七條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煤礦為先進單位;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煤礦給予黃牌警告;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下的煤礦給予紅牌警告。
第八條先進單位由縣領導小組給予通報表彰並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九條對連續2次受到紅牌和連續3次受到黃牌的煤礦由領導小組進行通報批評,責令該企業進行停產整頓。
第六章附 則
第十條各煤礦企業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相應的考核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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