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高參合農民的受益水平,根據《桐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我縣患有特定慢性病的參合農民和特定慢性病定點醫療機構的人群。
第三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因特定慢性病在門診治療者,均屬享受對象,其醫藥費報銷從住院統籌基金支出。
第四條 特定慢性病的門診醫藥費報銷由縣、鄉(鎮)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墊付制,縣外就診發生的醫藥費到縣合醫辦報銷;縣、鄉定點醫療機構為特定慢性病門診就診定點醫療機構,縣外診治需經縣合醫辦批准,未經批准不予報銷。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特定慢性病,是指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統籌報銷的慢性疾病,包括甲亢、高血壓病Ⅱ期以上(含Ⅱ期)、心臟病合併心功能不全、飲食控制無效的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償期、腦血管意外恢復期、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精神病維持治療期、活動性肺結核、癲癇、系統性紅斑狼瘡、帕金森氏病、肝豆狀核變性、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再生障礙性貧血、器官移植後抗排異治療、慢性肺源性心臟病、慢性腎小球腎炎、血友病、白血病和麻風病等。
第六條 特定慢性病申報程式:
1、參合農民按戶籍所在地到本鄉鎮合醫辦提交申報資料,主要包括: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合作醫療證原件和複印件、住院病歷和(或)診斷證明、與確診相關的輔助檢查資料、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2、鄉鎮合醫辦工作人員認真審查參合農民所提供的資料,確認其身份真實後,填報《桐梓縣新農合特定慢性病審批表》;
3、鄉鎮衛生院組織相關醫務人員,按特定慢性病的臨床診斷標準,對其所患疾病進行初步診斷;
4、鄉鎮合醫辦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為特定慢性病參合農民的申報資料報縣合醫辦審查。
第七條 特定慢性病確認、辦證程式:
1、縣合醫辦根據各鄉鎮合醫辦上報資料,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確認,屬特定慢性病的辦理《桐梓縣特定慢性病門診醫療卡》,然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各鄉鎮合醫辦和縣、鄉定點醫療機構;
2、被確認患特定慢性病的參合農民,到所屬鄉鎮合醫辦領取《桐梓縣特定慢性病門診醫療卡》;
3、《桐梓縣特定慢性病門診醫療卡》在當年度內有效。下年度繼續參加新農合,按上述程式申報、確認;下年度未參加新農合的,《桐梓縣特定慢性病門診醫療卡》自動作廢;新申辦的,按上述程式申報、確認。
第八條 特定慢性病門診醫藥費報銷:
1、報銷比例:患特定慢性病的參合農民,在縣、鄉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的醫藥費納入住院統籌,按相應的比例報銷;
2、封頂線:享受特定慢性病門診報銷的參合農民,其當年報銷的門診醫藥費,每人每年不超過45000元。
第九條 特定慢性病門診醫藥費報銷程式:
1、參合農民因患有本辦法規定的特定慢性病,在縣、鄉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治療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合作醫療證》、《桐梓縣特定慢性病門診醫療卡》;
2、特定慢性病定點醫療機構醫生接診時,必須嚴格審核以上資料,核對就診人身份後進行相關診療,確定所患疾病為本《辦法》規定的特定慢性病病種後,開具處方和相關輔助檢查單據;
3、參合農民憑身份證、《合作醫療證》、《桐梓縣特定慢性病門診報銷卡》、門診病歷、處方、輔助檢查單據、門診收費專用票據,在就診的醫療機構辦理報銷手續,縣外就診發生的醫藥費到縣合醫辦辦理報銷手續;
4、縣、鄉定點醫療機構經辦人員必須嚴格審核相應資料、核對就診人身份。經審核報銷的醫藥費,在《合作醫療證》、《桐梓縣特定慢性病門診治療卡》如實記錄;
5、縣、鄉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特定慢性病報銷資金每月初報縣合醫辦,縣合醫辦審核合格後,將特定慢性病報銷資金撥付到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特定慢性病門診醫藥費報銷範圍:
1、非本《辦法》規定的特定慢性病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藥費;
2、非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慢性病門診醫藥費;
3、經調查核實屬弄虛作假行為的特定慢性病門診醫藥費;
4、將《桐梓縣特定慢性病門診醫療卡》轉借給他人發生的特定慢性病門診醫藥費;
5、其他違反新農合相關規定發生的特定慢性病門診醫藥費。
第十一條 特定慢性病定點醫療機構職責:
1、遵守《桐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及其配套檔案和本《辦法》;
2、做好特定慢性病門診醫藥費報銷相應的宣傳工作;
3、服從縣、鄉鎮合醫辦的監督、管理;
4、按照醫療服務規範要求,為患者提供優質、價廉的醫療服務;
5、診療中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藥品品種和劑量須與病情相符。門診每次處方用藥量原則上應控制在7-20天,下一次處方用藥應在上一次藥物用完後方可開具。嚴禁開“大處方”,做“套餐式”的檢查,引導農民合理就醫。
第十二條 特定慢性病的監督管理:
1、按《桐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的監督管理要求執行;
2、縣合醫辦採取定期與不定期的方式,對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藥費報銷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對違規行為予以處理;
3、實行特定慢性病門診醫藥費報銷情況每月公示制度,接受民眾監督;
4、各鄉鎮合醫辦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第十三條 對違反特定慢性病門診醫藥費報銷的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桐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四條 對違反特定慢性病門診醫藥費報銷的參合農民,取消其家庭當年醫藥費報銷資格,已報銷的醫藥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負責追回;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桐梓縣合醫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