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暫行辦法
(桐梓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加快我縣農村鄉土人才資源開發,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加強農村鄉土人才隊伍建設,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農民技術人員職稱是表示專業技術水平和業務技能的稱號。在鄉鎮、村、組等農業生產第一線直接從事農業、畜牧獸醫、工程(林業、農機、水利、水保、農電、水產、農村資源、農業環境保護、農房建築)、財會、經營管理、特種技藝等專業技術工作且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廣大從業農民,均可申請評定農民技術職稱。被評定的農業技術人員,各有關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用。
第二條農民技術人員職稱等級為四級:農民技術員、農民助理技師、農民技師、農民高級技師。農民技術職稱序列為16個專業:農技、畜牧、水產、農機、林業、能源、水利、加工、農經、環保、水保、財會、多經、工藝、建築、經營管理。根據農民技術人員所從事技術工作的性質,在職稱後註明所從事專業類別。
第三條評定農民技術人員職稱,必須以工作實績、技術水平、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主要依據,同時考慮文化水平和專業工作資歷。參加評審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農業,努力為發展農村經濟和農業生產服務。
第四條組織實施
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牽頭組織實施。
第五條申報對象
1、凡在農村從事種植、養殖、行銷的人員和有技術專長的能手,符合職稱評審條件的均可申報農民技術職稱。
2、已具有原農業部門頒發的農民技術職稱證書的在崗農民技術人員,其學歷、資歷、業務技能符合晉升條件的,均可申報上一檔次農民技術職稱。
3、獲得“綠色證書”的農村青年,各類科技推廣示範戶和專業生產示範戶中的骨幹,具有一技之長的能工巧匠。
4、帶領民眾脫貧致富取得突出成績的村組幹部,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的回鄉青年或退伍軍人。
5、鄉鎮從事農技推廣工作的國家聘用制幹部,在納入國家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同時,仍可自願申報晉升農民技術職稱。
6、國家正式職工和不在鄉、村農業技術推廣崗位的人員,不得申報農民技術職稱;違反計畫生育、受行政處分或其它處分的農民技術人員,在處分期間,不得申報職稱評定。
7、鄉鎮從事農技推廣工作的國家聘用制幹部獲得的農民技術人員職稱不與工資待遇掛鈎。
第六條評審條件
1、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報評審農民技術員職稱:
(1)學歷、資歷條件:國中以下學歷,從事農業生產實踐3年以上;國中畢業後,從事農業生產實踐2年以上;高中畢業後,從事農業生產實踐1年以上的。
(2)業務技能:在科技人員的指導下,能進行一線技術操作,能解決實驗、示範、推廣和生產中的一般技術問題,能正確記載和整理技術資料,並進行分析和小結,成績明顯的;生產經營的規模、家庭經濟收入高出當地農民民眾一般水平的。
2、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報評審農民助理技師職稱:
(1)學歷、資歷條件:國中以下學歷,從事農業生產實踐6年以上;國中畢業後,從事農業生產實踐5年以上;高中畢業後,從事農業生產實踐4年以上;中專畢業後,從事農業生產實踐2年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含大專),從事農業生產實踐1年以上;取得技術員資格3年以上。
(2)業務技能:能運用專業知識,參與制定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計畫,解決實驗、示範、推廣和農業生產中的一般技術問題;能進行技術工作小結;能向民眾傳授農業科學技術知識,進行技術示範、指導和一般的技術諮詢。
3、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報評審農民技師職稱:
(1)學歷、資歷條件:國中以下學歷,從事農業生產實踐10年以上;國中畢業後,從事農業生產實踐9年以上;高中畢業後,從事農業生產實踐8年以上;中專畢業後,從事農業生產實踐6年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含大專),從事農業生產實踐5年;取得助理技師資格4年以上的。
(2)業務技能:能運用專業知識,有一定的生產技能和經營管理經驗;能解決實驗、示範、推廣和農業生產中技術較難的問題,並能撰寫技術工作總結,指導農民助理技師開展技術工作;能配合農業科技人員因地制宜推廣先進技術,制定實施方案,並能對實施工作進行總結分析。
4、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報評審農民高級技師職稱:
(1)學歷、資歷條件:具有高中學歷,參加300學時以上專業技術教育,並取得畢業或結業證書,連續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28年以上,並具有農民技師職稱;農廣校或其它中專以上學校畢業後,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11年以上,評定農民技師職稱5年以上;中專畢業以後,累計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20年,並具有農民技師職稱;大專以上學歷(含大專),連續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10年以上,並具有農民技師職稱。
(2)業務技能:了解本行業科技動態,能倡導開展科學實驗,及時引進推廣先進技術,在提高農業生產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方面成績優異;能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制定示範、推廣計畫,分析和解決工作中的一些重要問題;能指導農民技師開展技術工作,撰寫實驗、示範報告和技術工作總結。
5、破格申報相應職稱資格
(1)凡獲得鄉鎮、縣、市優秀鄉土實用人才稱號的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條件限制,可分別申報技術員級、助理級、中級農民技術人員職稱。
(2)被縣、鄉鎮列為重點科技示範戶、專業大戶兩年以上(有原始資料證明),業績突出的人員,可申報農民技術員職稱。
(3)獲縣人民政府以上科技獎勵、縣勞模、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人員,可申報農民助理技師職稱。
(4)獲市以上科技成果獎、省技術改進獎、省突出貢獻獎,或獲縣、市、省級勞模、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人員,可申報農民技師職稱。
(5)獲得技師職稱後,又獲省、部以上科技進步獎、豐收獎、星火獎,或獲省、部以上勞模、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人員,可申報農民高級技師職稱。
第七條資歷終算時間:為上一年12月31日。
第八條評審方式
高級職稱送省評審,中級職稱由市農業系列中級評審會評審,初級職稱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專家認定。
第九條取得資格後的待遇
取得初級及以上資格的人員,納入本縣農村實用人才庫,在生產信息、勞務信息、項目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十條證書頒發
獲得農民技術職稱的人員,由各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管理許可權頒發《貴州省農民技術職稱證書》。
第十一條權利和義務
1、獲得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有以下權利:
(1)鄉鎮農業基層服務組織和集體單位在農村招聘農技人員時,優先從具有相應農民技術職稱的人員中挑選。
(2)受聘在基層單位工作的農民技術人員,享有與聘任單位平等簽約的權利。
(3)優先與單位或農戶簽訂有償技術承包、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和推廣契約。
(4)優先參加技術培訓、講座、交流、進修或應邀參加有關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學術活動,或應聘到外地傳授技術。
(5)在進入農村人才市場進行人才引進、交流和勞務輸出時,優先選拔推薦。
(6)優先獲得有關部門提供的學術技術資料、信息等。
(7)優先參與農業開發項目和獲得貸款。
2、獲得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有以下義務:
(1)積極鑽研業務和參加業務、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術水平。
(2)努力完成業務主管部門布置的技術推廣和試驗示範任務,帶頭搞好科學技術普及推廣和技術服務,積極向當地民眾傳授科學技術,帶動當地民眾共同致富。
(3)積極提出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為當地領導當好參謀和助手。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桐梓縣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委員會名單
主 任:管禮倫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主任:陳能治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申 茜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張海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成員:胡慶華 吳光旭 尤 金 亮 王靜
馬相海 劉永芬 趙 立 位 李昌玉
王文杰 王琪 令狐榮科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於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陳能治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申茜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胡慶華同志負責辦公室日常業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