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消防安全大檢查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桐府辦發〔2010〕4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事業單位: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桐梓縣消防安全大檢查大整改工作方案
根據公安部《構築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工作方案》、和全市消防安全大檢查大整改的部署要求及《遵義市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意見》(遵安辦發[2010]26號),縣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縣範圍內普遍開展一次以整改消防安全隱患為目標的大檢查大整改活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大檢查重點和內容
(一)大檢查重點: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三合一”場所、城鄉結合部、棚戶區、“城中村”及出租屋、務工人員聚集地、文物古建築、農村大村寨、高層地下建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鄉鎮“十一五”消防規劃落實情況。
(二)檢查整改內容:
1、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數量是否符合要求;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處是否設定鐵柵欄,在公共區域的外窗及集體住宿房間的外窗是否安裝金屬護欄,影響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是否鎖閉、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或出口,影響安全疏散;是否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定、配齊建築消防設施;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疏散指示標誌和火災應急照明燈是否缺少、損壞、標識錯誤、遮擋、覆蓋;建築物的產權單位或受其委託管理建築消防設施的單位,是否明確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同一建築物有兩個以上產權、使用單位的,是否明確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並對建築消防設施實行統一管理。是否存在“三合一”、“二合一”問題;建築物內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是否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是否採取防火措施;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是否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是否在建築物周圍搭建棚、房等,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
2、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是否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城鎮燃氣的氣源廠、儲配站、調壓站和管道、設備等燃氣輸配管網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滅火設施和防雷、防爆、防靜電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3、“三合一”場所、城鄉結合部、棚戶區、“城中村”及出租屋:是否存在“三合一”場所;城鄉結合部、棚戶區、“城中村”、 出租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
4、“十一五”消防規劃:各鄉鎮消防規劃落實情況。
5、鄉鎮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鄉鎮是否按照消防規劃改造供水管網、安裝消火栓、修建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設施;沒有供水管網的鄉鎮,是否修建2個以上不少於100噸的消防水池及配備手抬機動泵、水槍、水帶等基本消防設施;全國重點鎮及集鎮人口較多的鄉鎮,是否組建專職消防隊或志願消防隊,是否配備至少1輛小型水罐消防車及隨車滅火救援器材,是否開展消防演練。
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備案檢查;施工現場是否設定了消防車通道,是否按有關規定設定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對其他社會單位重點檢查自動消防設施是否完好,維護保養契約是否簽訂,滅火器材是否齊全好用,消防安全責任制是否健全落實,員工是否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單位防火巡查、火災整改、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和演練制度是否落實等。
二、組織領導
消防安全大檢查大整改活動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縣政府成立由副縣長謝恩濤任組長,公安、安監、教育科技、文廣旅遊、衛生、民政、工商、經貿、消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大檢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公安消防大隊,縣消防大隊大隊長甘祥倫任辦公室主任,有關部門派員參加,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大檢查的部署、指導和協調工作。縣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分別成立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
三、檢查分工
各鄉鎮政府負責本區域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縣直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和系統內各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其中重點行業和單位由相關部門牽頭負責,公安消防部門派員參加。
具體分工是:各鄉鎮政府負責對本鄉鎮的公共消防基礎消防設施的檢查、負責對轄區城鄉結合部、棚戶區、“城中村”及出租屋、務工人員聚集地的消防安全檢查;縣經貿局負責對勞動密集型企業、商場、市場、超市的檢查;縣安監局負責對易燃易爆生產儲存企業的檢查;縣文廣旅遊局負責對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網咖、電子遊戲廳等公共娛樂場所及賓館、飯店的檢查;縣衛生局負責對醫院的檢查;縣民政局負責對養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務場所的檢查;縣教育科技局負責對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檢查;縣消防大隊負責對各鄉鎮政府完成“十一五”規劃的情況進行檢查;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對列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檢查;各鄉鎮派出所對出租屋、務工人員聚集地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
四、工作步驟和措施
大檢查按動員部署、自查整改、檢查驗收、聯合執法四個步驟進行。
(一)動員部署(5月1日­—5月20日)。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大檢查工作的總體要求,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並進行部署,將工作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單位。
(二)自查整改(5月21日—6月30日)。
各鄉鎮、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對照“十一五”規劃的內容、供水管網、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水源以及消防組織情況進行自查;社會各單位要按照消防安全大檢查的內容進行全面自查。
各地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立即組織整改,必須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資金,並在整改期間採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單位在自查整改結束後,將自查情況書面報本行業或本系統行政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單位報縣消防部門。
在此階段,縣政府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抽查;6月中下旬,對各地上半年完成社會消防工作目標情況及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的情況進行督查。
(三)檢查驗收(7月1日—8月31日)。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對本鄉鎮的公共消防基礎消防設施建設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同時對轄區城鄉結合部、棚戶區、“城中村”及出租屋、務工人員聚集地的消防安全進行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撥出專項經費進行解決。
各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門要在分析、研究行業或系統主管部門複查和無主管部門單位自查整改情況後,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的部門和單位,應責令重新開展自查、複查並上報情況。同時,對上報已整改火災隱患單位的落實情況再進行檢查,確保落實;對上報整改的火災隱患單位要逐一檢查,依法責令整改;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應當依法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決定;單位自身確無能力解決的,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四)聯合執法(9月1日—10月31日)。
各鄉鎮及相關部門要在總結自查整改和檢查驗收工作的基礎上,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公安、消防、安監、文廣旅遊、工商等部門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對各類場所進行抽查,確保檢查整改和聯合執法落到實處。對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定、配齊建築消防設施的,或者建築消防設施損壞、不能正常運行、擅自關停的,要依法責令改正;對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要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對未按規定實施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對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責令改正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持證上崗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不熟悉消防控制室設備功能、應急操作程式,不能操作控制設備的,責令單位立即組織培訓並追究發證機構責任。對公眾聚集場所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經營管理人員依法拘留。對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責令停止施工。對施工現場存在火災隱患的,要責令立即改正,對不能立即改正且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要對危險部位予以臨時查封。對在專項治理中發現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依法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實施。
在此階段,縣政府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各部門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同時要發揮輿論宣傳的作用,對整改隱患不力的單位或發生火災的單位進行公開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是堅決遏制火災特別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需要,各鄉鎮、各部門和各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把消防安全大檢查擺在當前工作十分突出的位置,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各職能部門要深入基層抓落實,要統一思想,統一行動,全力以赴投入到檢查工作中去,迅速掀起消防安全大檢查的高潮。
(二)強化責任,逐級落實。消防安全大檢查重在整改,各地要把責任落實到每個主管部門和單位具體責任人,以逐級檢查責任制促進隱患整改到位,要落實跟蹤整改責任,做到措施到位,宣傳到位,整改到位,堅決防止“走過場”,確保大檢查取得實效。凡是在縣政府工作督查中,發現未開展工作的或是開展工作效果不明顯的,縣政府將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三)廣泛宣傳,大造聲勢。各地要結合消防安全大檢查,廣泛宣傳消防安全重要性、緊迫性,大力宣傳、普及消防法律法規、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要充分發揮論輿論監督作用,凡責令停產停業的單位,要分批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開曝光。各有關單位也要積極採取多種形式,營造強大輿論聲勢。
(四)掛牌督辦,推進整改。對在消防安全大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尤其是重大火災隱患,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明確整改責任人,明確整改要求,明確整改期限,以推進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的落實。同時,統一設立舉報電話,對舉報反映的火災隱患或存在消防安全問題,經查實後給予舉報人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
(五)落實信息反饋報送工作。各鄉鎮政府和縣直各部門必須按照大檢查工作步驟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告各階段工作情況,5月底前報告動員部署情況,6月底前報告自查整改情況,7月底前報告檢查驗收情況, 9月底前報告聯合執法情況及大檢查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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