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劃目標。在全面摸清當地農村飲水安全狀況的基礎上,根據當地的自然經濟條件、水資源和供水工程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與要求,提出到2013年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規劃目標,包括規劃人口數和工程建設方案,以及確保工程建成後良性運行的機制和保障措施等。
(二)規劃原則。一是優先解決“十一五”規劃內人口的飲水安全,統籌解決新的飲水不安全問題。在總結和吸取近年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到2013年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總體要求,全部解決2005年全縣農村飲水安全現狀調查核定的飲水不安全問題,同時,在明確各級政府負總責的前提下,適當考慮確因不可避免的原因新增的農村飲水不安全問題。二是堅持工程建設、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與監測並重。在搞好工程建設的同時,採取綜合措施,切實保護好飲用水源,防止污染和人為破壞;按照“污染者付費、破壞者恢復”的環境責任原則,加強源頭治理。三是提倡集中式供水,合理確定工程方案。要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規劃等的有機銜接,根據當地城鎮化進程和農村人口變動的實際,城鄉統籌,合理確定工程布局和規模,避免重複建設。人口居住較集中的地區,應打破村、鎮行政區域界限,儘可能發展適度規模的聯片集中供水,有條件的地方提倡依託城鎮自來水廠延伸供水管網,供水到戶;條件暫不具備的地區,供水系統可暫先建到集中給水點。
(三)規劃範圍。縣城(不含縣城城區)以下的鄉鎮、村莊、學校的農村飲水不安全人口,以及國有農(林)場飲水不安全人口。規劃基準年為2009年,規劃期為2010-2013年。
(四)規劃人口。以原定“十二五”期間規劃解決人口為基準,即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調查核定的到2004年底農村飲水不安全人口,扣除已解決和預計2009年底前可安排投資解決的飲水不安全人口。對部分地區近年來確因不可避免的原因新增的原核定範圍外農村飲水不安全人口,經審核後可納入2010-2013年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規劃解決的飲水不安全人口要細化到村,並詳細說明飲水不安全類型和形成原因。
對新增飲水不安全人口的確定,各鄉鎮要嚴格把關,確保數據真實、準確。中央補助投資已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受益區內如出現反覆或新增的飲水安全問題,原則上由當地鄉鎮政府自行解決;因開礦、建廠、企業生產及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量不足、水質污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原則上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解決。
各鄉鎮規劃人口數據上報後,縣領導小組將組織人員採取明查暗訪等形式,到鄉鎮、村進行抽查覆核,如發現不實情況,將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並按覆核情況相應核減該鄉鎮指標。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建設資金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並進行曝光。
二、工作措施
(一)鄉鎮調查覆核填報。具體時間為2009年9月25-30日,由各鄉鎮認真開展調查覆核,填寫調查表冊(調查表冊的樣式和內容不能改動),提交各項目水源水樣供縣衛生局檢測。上報數據必需真實可靠,表冊由填表人、審查人簽字,鄉鎮人民政府蓋章後上報(上報時附電子版一套)。
(二)縣級覆核。具體時間為2009年10月1-6日,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縣發改局、縣衛生局和鄉鎮一起對各鄉鎮上報的數據進行覆核,根據覆核結果確定各鄉鎮的總人數。縣衛生局負責完成水樣檢測和水樣匯總表。
(三)縣級匯總和報告編寫。具體時間為2009年10月7日-15日,縣水利局負責數據匯總、編寫規劃報告及典型工程設計。
(四)縣級審查。具體時間為2009年10月16日,由縣領導小組組織專家進行審查。
(五)修改上報。具體時間為2009年10月17-20日,縣水利局按專家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報縣政府批覆後上報市水利局。
三、加強領導
為切實加強領導,縣人民政府成立桐梓縣2010-2013年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人口調查覆核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管禮倫同志任組長,縣水利局、發改局、衛生局、財政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和24個鄉鎮長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縣水利局,縣水利局局長張正榮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祝熙林、羅玉琴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抽調相關人員集中辦公,具體負責規劃編制工作。
各鄉鎮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按照明確的職責,高標準、高質量抓好各項具體工作,確保按時完成任務。縣水利局負責資料收集、覆核、匯總;典型工程設計,規劃報告編寫,組織專家審查,成果上報等工作。縣發改局負責數據覆核和項目立項的有關協調工作。縣財政局負責落實工作經費。縣衛生局負責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檢測水源水質,提供項目取水水源水質檢驗報告,並填寫水樣匯總表。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完成本鄉鎮基礎數據調查、覆核和填報。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