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賽馬“網際網路投注”規章

考慮到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在其經營的賽馬賽事中引入“網際網路投注”而作出的闡述;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贊同意見;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和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所賦予的許可權,並根據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簽訂的賽馬經營特許契約最後文本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發文單位:澳門
文 號:第63/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發布日期:2003-8-15
執行日期:2003-8-16
考慮到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在其經營的賽馬賽事中引入“網際網路投注”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和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所賦予的許可權,並根據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簽訂的賽馬經營特許契約最後文本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在批給實體核准經營的互相博彩及彩票項目中經營“網際網路投注”,至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核准本批示附屬檔案《賽馬“網際網路投注”規章》,該規章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
附屬檔案
賽馬“網際網路投注”規章第一條 定義

就本規章而言:
(一)投注網站——由專營公司設於網際網路上並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許可,作為投注者投注澳門賽馬賽事及專營公司提供相關資料的網站。
(二)網際網路投注——投注者透過專營公司設於網際網路上的投注網站投注澳門賽馬賽事。
(三)網上投注平台——為經營網際網路投注的操作而設的一套原子模式,而整套原子模式系由一切有形或無形的電腦設備構成。
(四)日期和時間——投注網站所顯示的日期和時間,均為澳門當地日期和時間。

第二條 有效投注要件

一、網際網路戶口持有人必須年滿十八歲,且須遵守其住所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有關法律。
二、網際網路戶口持有人對其戶口資料,特別是戶口號碼及個人密碼必須負責保密,且應適時作更新。
三、投注者作投注前應知悉有關的投注規章,對於其發出的網際網路投注,尤其是資金網上存取或轉撥指示,均應負上個人責任。
四、專營公司只能透過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許可設立之投注網站接受網際網路投注,而不能接受透過其它資料傳遞方式的投注。
五、專營公司以網際網路用戶螢光幕上顯示出“投注已被接受”(BetAccepted),作為接受及確定其在網上進行的一切投注。
六、網際網路的投注及與之有關的一切財務活動,尤其是資金網上存取或轉撥,一經被專營公司透過其網站接受及確定後,除意外或不可抗力的情況或獲政府許可外,均不得取消或更改。
七、專營公司必須保存其網上投注平台的信息紀錄,作為網際網路財務活動,尤其是資金網上存取或轉撥的有效憑證。

第三條 專營公司的義務

一、專營公司不得拒絕使用者開設網際網路投注戶口、進行網際網路投注、資金存取或轉撥,但具合理解釋除外。
二、專營公司接受用戶的任何投注前,必須向其投注網站用戶提供有效接受投注的要件及適用的法規資料。
三、專營公司必須對有關網際網路投注資料庫內的信息資料或紀錄履行特別保密義務,並須為此採用所有必要措施防止相關資料外泄,且禁止以任何名義將相關資料透過任何法律性質傳遞或讓與第三人。如有違反則須負上民事責任,但此不妨礙個別情況下須負上的刑事責任。
四、如有不履行上款所載之規定者,則推定為專營公司之過錯。

第四條 免除責任

一、專營公司毋須為第三人擅用引致的損失負上責任,但屬專營公司的過錯者除外。
二、專營公司毋須為第三人的設備出現的故障,所導致不能正常進行網際網路投注而引致的損失負上責任,但屬專營公司的過錯者除外。

第五條 監察

博彩監察暨協調局有權隨時對專營公司在進行網際網路投注時使用之所有設備、信息資料及紀錄以及一切運作程式進行監督及監察,必要時有權扣押之,為此專營公司須履行提供合作之特別義務。

第六條 聲明異議及期限

任何與專營公司網際網路投注有關之聲明異議,得在相關結果公布日起計三十天內提交專營公司或批給實體方可被接納,逾期無效。

第七條 補充性適用

有關批給契約、八月二十七日第163/90/M號訓令、二月九日第12/98/M號訓令、第22/2000號行政命令、第47/2001號行政命令所載的賽馬賽事經營法律制度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其它補足法規,經適當配合後可適用於本規章未有特別載明的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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