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政府投資工程投標人資格預審辦法

《株洲市政府投資工程投標人資格預審辦法》於2011年2月28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株政辦發〔2011〕18號印發。該《辦法》共25條。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政府投資工程投標人資格預審辦法的通知
株政辦發〔2011〕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市直各相關單位:
《株洲市政府投資工程投標人資格預審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政府投資工程投標人資格預審辦法

第一條 為公正公平、有效地開展政府投資工程招投標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意見》(湘政辦發〔2007〕5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是指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以及政府融資等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園林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資格預審,是指按照規定的條件,對擬承攬政府投資工程的單位預先進行審查,建立通過投標資格審查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資格單位)名錄,以便其直接報名投標的活動。
第三條 成立株洲市政府投資工程投標人資格預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資格預審會”),作為市政府預審投標人資格工作機構。
資格預審會由市政府相關領導以及招投標、發展改革、建設、財政、審計、監察、銀監、國資、國稅、地稅、工商、園林等部門代表組成。
市招投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資格預審會的日常工作以及監督管理具體工作。
第四條 投標人資格預審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資格單位名錄實行分類分組動態管理。根據專業確定類別,根據綜合評分確定組別。
資格單位分類分組的具體辦法,由資格預審會另行制定。資格預審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資格單位的類別和組別。
第六條 資格預審會根據上年底在本市備案的施工企業單位數量,確定預審投標資格的方式、方法,並在受理加入資格單位名錄的申請前30日,在株洲市招標投標管理網和有關政府公眾媒體(以下簡稱網站或媒體)上發布。
第七條 擬承攬政府投資工程的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的資質情況申請加入相對應類別和組別的名錄。
第八條 申請加入資格單位名錄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招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書面申請材料或網上申請數據。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園林施工企業不需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書)或有關證明檔案;
(四)受理申請前3年內無一般以上質量、安全事故證明材料;
(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誠信經營證明材料;
(六)企業申請前3年內的信貸信用、納稅、繳納職工社會保險情況(附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七)資格預審會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資格預審會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資格單位名錄的申請。
資格預審會應當在受理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45天內完成審查。
第十一條 資格預審會組織成員單位及有關專家審查申請材料,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請人進行綜合評分。
前款所稱綜合評分,是指對申請人的工程質量狀況、施工安全狀況、創優質工程情況、誠信行為、服務質量、納稅額、特殊貢獻等指標按規定的比例進行加權計算。
綜合評分標準由招投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工程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的有關原則另行制定,報資格預審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會召開全體會議,核准綜合評分結果,按得分從高至低排序,確定符合條件的資格單位初選名錄。
初選名錄應當公示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資格預審會應當將其列入正式名錄予以公告。公示和公告均在網站或媒體上發布。
第十三條 申請人在申請加入名錄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已列入的,予以除名:
(一)未進行招投標或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受到招投標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二)在招投標活動中有圍標、串標、資質掛靠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因行賄、受賄、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而受到有關部門通報或處罰的;
(四)發生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
(五)惡意拖欠工資被通報批評,或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有不良信貸信用記錄的;
(七)不依法納稅、繳費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的;
(八)被工商部門列為信用不良企業的;
(九)在申請資格預審名錄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 資格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法定及社會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二)對符合資質條件要求的項目積極參與投標;
(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保證投標時的項目班子到位,認真履行契約;
(四)不參與圍標、串標等違法活動,不轉藉資質,不轉包、違法分包;
(五)不以行賄、受賄等非法手段謀取利益;
(六)積極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搶險救災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五條 資格單位資質等級發生變化,應當對其類別或組別作出相應調整。資格單位不同意調整的,取消其資格。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由名錄中的資格單位通過投標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錄中暫無相應類別資格單位的;
(二)名錄中符合相應條件的資格單位達不到規定數量的。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投標人在滿足項目資質等級要求的前提下,在名錄中所屬的類別和組別。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每項工程竣工後,應當客觀地向招投標監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對承包商日常履約評價。在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每季應向招投標監管部門提交承包商履約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 資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記錄行為作扣分處理,一個年度內累計扣分達到一定限額時,降低其所在組別,乃至從名錄中清除。具體考核辦法由預審會另行制定。
(一)入圍後無故不遞交標書的;
(二)未經工程建設單位同意,超過契約工期1個月以上的;
(三)因項目管理班子人員不到位,工地的質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低下被縣級以上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
(四)工程完工後,因承包資格單位的原因,未能按時進行工程決算的。
第二十條 資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預審會直接將其從名錄中清除,2年內取消其參加項目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
(二)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工程承包契約的;
(五)施工有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出現工程安全事故的;
(六)施工中不按照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七)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節能標準的。
第二十一條 對被清除出名錄的資格單位,2年內不接受其加入名錄的申請;被降低組別的資格單位1年內不接受其恢復原組別或更高組別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資格單位被清除出名錄後,空出名額可按當年度申請人的綜合評分排名順序依次遞補。
被清除出名錄的資格單位和遞補的資格單位名單應當及時在網站和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三條 資格預審會應制定各項工作規程,嚴格按規程操作,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參與預審投標人資格活動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依照黨紀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資格預審會根據需要可以逐步增加其他專業預審資格名錄。增加名錄的分類、基本條件、評分細則等另行制訂。
第二十五條 株洲市所轄各縣(市)不另行制定政府投資工程預審資格單位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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