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會提議。村黨支部對村內重大事項及關係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在廣泛聽取意見、認真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集體研究得出初步意見和方案,使提議符合中央和省、市、區的要求,符合本村發展實際,符合民眾意願,並報園區黨委批准備案。
2、“兩委”會商議。村黨支部組織召開“兩委”會議,由支部書記主持,就支委會提議的初步意見進行充分討論和發表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可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商議意見。
3、黨員大會審議。對村“兩委”商定的重大事項,提交黨員大會討論審議。召開黨員大會審議前,須把方案送交全體黨員,在黨員中充分醞釀並徵求村民意見;黨員大會審議時,到會黨員須占黨員總數的2/3以上,審議事項應經到會黨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表決;黨員大會審議後,村“兩委”要認真吸納黨員的意見建議,對方案修訂完善,同時組織黨員深入農戶做好方案的宣傳解釋工作。
4、村民代表會議或杜志民會議決議。黨員大會通過的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村黨組織領導下,由村委會主持,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表決。參加會議人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討論事項必須經到會全體村民代表2/3以上或到會村民半數以上同意方可決議通過。
5、決議公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通過的事項,一律在村級活動場所和村務公開欄公告,公告時間原則上不少於七天。
6、實施過程和結果公開。決議事項在村黨支部領導下由村委會組織實施,實施過程和結果及時向全體村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