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華[南昌市發改委原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柳華[南昌市發改委原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柳華,男,漢族,1961年出生,曾任江西省南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2017年12月,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依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柳華[南昌市發改委原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柳華[南昌市發改委原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曾任江西省南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3月24日,從南昌市紀委獲悉,南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總經濟師柳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審查

2017年3月,經南昌市委批准,南昌市紀委對市發改委原黨組成員、總經濟師柳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柳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吃請;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多次收受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及消費卡;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中介機構服務,在機關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不及時推動有關規定落實,造成不良影響;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犯罪。

柳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其違紀行為性質十分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損害了黨的事業和形象,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市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柳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南昌市紀委)。

提起公訴

2017年12月,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依法對南昌市發改委原黨組成員、總經濟師柳華(副縣級)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柳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

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柳華在擔任南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調研員和黨組成員、總經濟師期間,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財物總計人民幣1094.6342 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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