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維垣

民國十九年(1930年)1月,任湖南省瀏陽縣縣長。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任湖北省政府秘書處設計室專員。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4月,任四川省第五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專員兼保全司令。

宣統三年(1911年),畢業於湖北陸軍國小堂,參加辛亥革命。後在川軍楊森部任旗官和排、連、營長、團參謀長。民國七年(1918年),就讀於北京陸軍部憲兵學校,次年11月畢業,北伐時期,入湖北警官養成所。民國十九年(1930年)1月,任湖南省瀏陽縣縣長。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1月,調任黃陂縣縣長,後任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軍法官。著有《剿匪戰術》、《剿匪偵察套用篇》、《堡壘政策研究集》、《改革鄉區制度芻議》、《評定物價方案》、《如何建立新社會體制》等6部論述,頗受蔣介石器重,並受命與陳誠密商第五次“圍剿”方案,被蔣採納。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5月,任南昌行營上校參謀,12月提為碉堡科少將參謀。翌年8月,調任鄂西“剿共”督剿專員。年底,任安徽省禁菸特派員。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3月,先後出任憲兵上校和武昌、宜昌行營少將高級參謀。次年4月,任安徽省公安局長。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任湖北省政府秘書處設計室專員。次年,任重慶市政府設計室專員,後接任四川民工征工管理處處長。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4月,被派往中央訓練團受訓。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4月,任四川省第五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專員兼保全司令。民國三十三年(1944年)7月,畢業於警官學校高級研究班。次年10月,任四川省第十五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專員兼保全司令。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6月,任全國經濟委員會專門委員。次年10月,調往湖北省第二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任專員兼保全司令。1960年病逝於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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