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醫療救助服務,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緩解城鄉困難民眾的醫療負擔,切實發揮醫療救助在醫保體系中的底線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精神,按照陝西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人社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陝民發〔2009〕55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
(二)統籌城鄉發展,推進醫療救助城鄉一體化;
(三)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效銜接;
(四)分類施救,以對農村五保對象、城鄉低保對象的救助為重點,以大病救助為主,對其他困難民眾救助為補充;
(五)公開、公平、公正、簡便。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三條 醫療救助對象包括:
(一)農村五保對象;
(二)城鄉低保對象;
(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
(四)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其他城鄉特殊困難民眾。
第三章 救助方式與標準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採取住院救助、門診救助、資助參合(參保)救助相結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
1、農村五保對象和城市“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自付醫療費用(合規費用)給予全額救助;
2、城鄉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自付醫療費用(合規費用)在封頂線(封頂線為6000元)以內給予一定比例救助;
3、其他城鄉特殊困難民眾,自付醫療費用(合規費用)在封頂線以內給予一定比例救助;
4、救助金額達到封頂線後,自付醫療費用(合規費用)仍然過高的救助對象,再給予一定比例救助。
(二)門診(日常)救助:
1、患老慢支、心腦血管疾病康復期、糖尿病伴併發症、精神病、結核病、癲癇、慢性腎病等一般慢性病門診治療、服藥的五保戶,給予定額門診(日常)救助,農村集中供養的五保戶每年給予500元門診醫療卡(或現金),分散供養的給予200元門診醫療卡(或現金);
2、患尿毒症腎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各類器官移植後用藥、白血病等特殊慢性疾病門診治療的救助對象,自付門診費用按照住院救助標準給予救助。
(三)資助參合(參保)救助:
1、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個人應繳納費用給予全額資助;
2、城鄉低保對象中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給予一定數額資助。
第五條 醫療救助標準:
根據每年資金籌集情況,困難民眾醫療需求等因素,建立醫療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具體救助標準由縣民政局負責制定報經縣政府同意,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申請、審批程式
第六條 住院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一)定點醫院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1、農村五保對象持五保證、本人身份證,在定點醫院救助視窗申請醫療救助,醫院核實救助對象身份後,開具入院證明,並報縣民政局審批。
縣民政局3個工作日內對救助對象身份、病情再次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後,同意救助並批覆定點醫院。
急診病人可先入院治療,再申請救助;
住院期間,未完成審批手續的,按非定點醫院救助申請、審批程式辦理。
2、救助對象出院結算時,直接辦理醫療救助,救助金由醫院根據救助標準核算並墊付,救助對象支付自付費用即可出院。
(二)非定點醫院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1、救助對象出院後,向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提供低保證、五保證、優撫證、戶口本、身份證、診斷證明(2級以上醫院)、醫療費用相關票據;
2、鎮人民政府對救助對象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填注審核意見上報縣民政局;
3、縣民政局對上報人員每季度集中審批一次,並張榜公示。符合條件的,發放救助金。
不符合條件的,填注原因並退回鎮人民政府。
第七條 門診(日常)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一)一般慢性病定額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1、救助對象每年第一季度向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五保證、戶口本、身份證、診斷證明(2級以上醫院);
2、鎮人民政府對救助對象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填注審核意見上報縣民政局;
3、縣民政局對上報人員每年一季度集中審批,並張榜公示。
符合條件的,發放《柞水縣定額門診救助卡》或一定數額的醫療救助金;不符合條件的,填注原因並退回鎮人民政府;
4、救助對象持救助卡在定點醫院(藥店)門診治療或自行購藥。
(二)特殊慢性疾病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1、救助對象向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低保證、五保證、戶口本、身份證、診斷證明(2級以上醫院)、治療費用相關票據;
2、鎮人民政府對救助對象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填注審核意見,上報縣民政局;
3、縣民政局對上報人員每年一季度集中審批一次,並張榜公示。
符合條件的,發放救助金;不符合條件的,填注原因並退回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
第八條 資助參合(參保)申請、審批程式:
(一)資助對象向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五保證、低保證、戶口本、身份證、診斷證明(2級以上醫院);
(二)鎮人民政府對資助對象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填注審核意見上報縣民政局;
(三)縣民政局對上報人員集中審批,符合條件的,將資金直接撥入合療或醫保基金賬戶;
不符合條件的,填注原因並退回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
第五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九條 資金籌集:
(一)上級補助資金;
(二)縣級財政每年按農業人口每人1元、非農業人口每人2元的標準預算資金;
(三)社會捐贈資金;
(四)城鄉醫療救助專戶利息收入。
第十條 資金管理: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縣財政局在社保基金專戶中設立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和撥付等業務。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統籌調劑使用、分賬核算。
第十一條 資金的撥付:
(一)縣民政局根據醫療救助工作的進展情況,按季度向縣財政局報送用款計畫,縣財政局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定點醫院(藥店)或社會化發放機構;
(二)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當年累計結餘不應超過籌集基金總額的15%,結餘部分轉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政府負責制。縣民政局為醫療救助工作主管部門,縣財政、衛生、人社、監察、審計、藥監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應工作。
(一)縣民政局負責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
(二)縣財政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縣衛生局負責對定點醫院的監督管理,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醫療機構的定點工作,規範服務行為,並做好農村困難民眾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工作;
(四)縣人社局負責做好城鎮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工作;
(五)縣監察局負責對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六)縣審計局負責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安全、合理使用;
(七)各鎮民政辦和定點醫療機構負責核查申請人相關情況和信息錄入工作,並在五保證、低保證上填寫醫療救助意見。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經辦機構和個人,在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滯留救助資金的,追究相關單位及經辦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定點醫院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違反相關規定、弄虛作假的,由縣衛生局嚴肅處理。
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醫院,經核實後,取消其醫療救助服務資格。
第十五條 申請醫療救助城鄉民眾,有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取消其救助申報資格,並追回救助資金;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縣民政局每半年將救助人員、費用支出等情況分鎮向社會公布,並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施行時間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1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