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絕不是‘二線’
林錦添出生在上杭山村。這塊革命先烈奮戰過的紅土地上,盛裝著他一生美麗的夢想。1993年,林錦添在他48歲時卸下上杭縣人民武裝部部長之任,至今當了八九年的人大主任。剛剛上任時,他的一個朋友說:“人大主任?是閒職啊!”在不少人眼中,當了人大主任簡直就是可以“躲進小樓成一統,管他春夏與秋冬”了。而林錦添,他一踏進縣人大那座質樸無華的小樓,就暗下決心要帶領一班人紮實工作,開拓創新。林錦添很快進入了一個新的境界。為了儘快使自己的工作上路,他如饑似渴地學習。“學習,使我樹立了能為、敢為和有為的決心,力圖創造性地去開展人大工作。我認為,人大工作決不是‘二線’!”林錦添這樣說。他和縣人大常委會的一班人有一個共識,就是人大工作雖不是火線,但絕不是“二線”。他認識到,做好人大工作,依法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實踐,也是人民民眾的迫切願望,只要指導思想正確,方法對頭,措施到位,人大工作就一定能夠大有作為。幾年之後,在林錦添的帶領下,上杭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有了新的變化。1999年1月林錦添再次當選為主任,他和新一屆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起,在上一屆工作的基礎上繼續開拓創新,用心打造權力機關“鋼印”形象。
監督工作不怕得罪人
林錦添上任後,在與人民民眾的接觸過程中了解到,人民民眾對“人大”寄予了很大的期望。“橡皮圖章”雖是出自個別人之口,但也反映了一部分的民意。林錦添認為,要樹立人大權威,使“圖章”變硬,就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職權,在依法監督上下功夫。於是,林錦添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加強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方面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常委會首先從完善和規範司法監督工作機制入手,通過作出有關監督工作的決定、規定,建立有關工作制度,使監督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便於操作。 1995年春,上杭縣人大常委會率先在全省作出了《關於使用監督書的決定》,明確規定了6個方面的剛性監督範圍,提出了辦理監督書事項的時間和要求,使人大監督由一般性監督向剛性監督邁出了一大步。經林錦添提議,在總結司法監督實踐的基礎上,1996年又制定了《關於加強對司法機關監督的若干規定》,對監督目的、對象、範圍、方法和程式作出了明確規定,使司法監督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軌。同時,還建立完善了報告工作制度、案件分析匯報制度、任免制度、評議考核制度、督辦制度、錯案糾正等工作制度,有效地增強了人大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力度。名正則行順。近年來,上杭縣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影響大、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38個疑難案件進行監督,取得明顯成效。“在監督工作上,每走一步,我們都承受著很大壓力,”林錦添說。1997年1月26日,一個喝得醉醺醺的幹警到鄉下一個小賣部買東西要求賒賬,被開店的村民拒絕後惱羞成怒與村民扭打起來。這個村民被抓走了,隨後在拘留所被警察打得手指骨折,後被公安局以擾亂治安為名行政拘留15天。縣人大代表、村主任向林錦添反映此事。不久,縣人大向公安局發出了監督書。“監督書?”起初,縣公安局的領導還不當作一回事,置之不理。幾經督促之後,他們感到問題的嚴重性,開始“活動”領導來說情。有的領導還真來“做工作”要求人大不要“多管閒事”。“當時,真有一種山雨欲來的感覺。”縣人大召開了主任會議統一思想,決定讓公安局局長到常委會上回答委員詢問,否則就要用上質詢等剛性監督手段。以後事件朝順利的方向發展,那位村民得到了賠償,濫用職權的幹警受到了處分。這是縣人大剛性監督的開始。1998年3月26日,縣公安局幹警在執行公務時受圍攻,個別歹徒趁機作亂毆打公安人員,致使十幾個幹警受傷。公安人員採取強制手段,扣留了衝擊公安關卡的人與車。這時又有不少人通過各種“門路”找領導,要求公安局無條件放人放車。在情與法的鐘擺里,公安局陷入了困境。林錦添當即主持召開主任會議,形成《主任會議紀要》,對公安局的依法行政表示支持,並責成縣檢察院介入此案,處置犯罪分子、維護正義。此後,公安局對人大監督的看法改變了,他們對於執行人大的監督意見、決定尤為主動、積極。監督的權威樹了起來,取得了一種良性循環的效果。2001年,在林錦添的組織下,一些積年疑案塵埃落定,一個較好的執法環境已在上杭形成。
人大工作不能空對空
在林錦添的精心組織下,常委會每年都認真開展執法檢查,督促解決一些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2000年5月,武平悅洋所屬金礦由於氰化納泄漏造成汀江上游魚群大量死亡。林錦添高度重視這一環保問題的教訓,當即組織開展了以礦區環保為重點的執法檢查活動。縣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專門聽取了政府職能部門關於環保執法情況匯報,委員們直率地指出了環保工作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並就如何加強紫金山礦區環保工作、汀江水質保護、加快第二水源建設等問題提出了意見,並要求環保部門每月公示汀江水質檢測情況,較好地消除了城區民眾疑慮,推動了環境保護工作。幾年來,常委會圍繞縣委工作部署,抓住各個時期的主要工作,深入實際,認真開展了增加農民收入、農業產業化、小康建設、財政工作、企業負擔、個私經濟、重點工程建設等情況調查,認真分析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為縣委決策提供依據。他們認真行使決定權,1994年以來,常委會先後就全縣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一些帶有全局性的問題,作出決議決定12項,為促進全縣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發揮了積極作用。每一個決定決議,無不滲透著以林錦添為“班長”的縣人大常委會一班人的心血。
管事更要管人,幹部評議要動真格
林錦添在縣人大常委會上提出,在幹部評議上要動真格,不能流於形式。從1996年開始,對人大任命的幹部的監督不斷改進,那時所有被任命幹部必須書面述職,2000年3月起必須到常委會上口頭述職。2001年2月27日,縣法院、檢察院的29位法官、檢察官走上人大評議席,向常委會組成人員作述職報告,接受面對面的評議,在全縣幹部隊伍中產生較大的觸動,這是由於縣人大常委會對述職評議工作的重大改進。以往,“兩院”人大任命幹部已習慣了每年年終向人大常委會遞交一份書面述職報告的做法,大家並未從這一簡單的程式中感受到人大監督的份量。但是,現在情況不同了。2月上旬,縣人大常委會召開主任會議,決定在即將舉行的縣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上,對人大任命的法官、檢察官進行評議,要求述職對象不僅要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述職,還要當面接受評議。同時,述職評議會議將請部分人大代表參加,邀請縣司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及“兩院”全體審判、檢察人員旁聽。述職對象感到壓力很大,並不象往常述職那么輕鬆。縣法院一位因上年度書面述職不夠認真而被院領導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法官告訴同事:“我的述職報告前後已修改了9次,院長和縣人大法制委的同志也幫我審閱過,但我心裡總感到不踏實,我真的比開庭審判還緊張。”述職持續了將近一天時間。接著,與會人員根據29位法官、檢察官的述職情況,分兩個層次進行了測評,測評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近兩個半小時的評議發言,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與會代表個個語氣誠懇,沒有大話、套話,著實令述職人員心服口服。緊接著,針對述職評議中指出的不足,“兩院”述職人員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了責任,規定了時限,逐項進行整改,健全了相關制度,機關幹部面貌明顯改觀。評議過後不久,縣人大常委會收到偏遠的太拔鄉大地村民眾來信,說縣法院為了辦理落實人大代表王壽光的建議意見,指定了一名副院長和幾位幹警專程到村里拜訪王代表,研究落實有關加強法院審判工作的意見,這種深入基層的工作作風讓人感動。林錦添閱信後從中看到了這次述職評議的效果,心裡踏實了許多。再後來,在一個評審官莊農村信用合作社分別訴三個借款契約糾紛案件過程中,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複印件未與原件認真核對便當作認定事實的依據並作出錯誤判決的法官被免去縣人民法院執行庭副庭長職務;一個私收當事人債款,擾亂了法院正常執行的法官,亦被免職。“法官敢違紀,一定會叫他下崗!”人們再一次認識到縣人大的權威。
民有所冤,我必吶喊
林錦添大部分時間都“泡”在基層。他走街串巷,入鄉闖村,體察民情,他說:“民眾有冤,我們一定要為他吶喊。不然,我還當什麼人大代表,當什麼人大主任呢!”2001年9月,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銷上杭縣法院(1999)杭民字第16號和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岩民字第348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起訴。至此,林錦添和其他人大代表為民建言伸冤長達一年半之久的“馬拉松”終於劃上了完滿的句號。當事人袁亞鯤十分感慨地說:“要不是林錦添為我伸冤,我永遠也無法在這公共巷道通行了。”這是一起簡單的民事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是被告袁亞鯤拆舊建新房屋能否朝公共巷道開設小門。一審法院審判人員偏袒原告一方,判決責令袁亞鯤封閉朝巷道開設的小門。袁亞鯤不服抗訴,後又維持了原判。城區市民強烈反響,認為法院判決不公正,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林錦添和人大代表為袁亞鯤抱不平,對此案進行個案監督,並走訪土地、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門,察看現場後認為:袁亞鯤房屋西牆旁的巷道是公共巷道,一直由公眾通行,不屬原告一方使用的巷道,故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不屬人民法院管轄,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於是,林錦添和6名市人大代表於1999年12月毅然聯名向市中院領導反映此案存在的問題,中院不予理睬。二審法院的態度,更堅定了林錦添和人大代表為民伸冤的決心和信心,10名市代表於2000年2月聯名在市一屆人大五次會上提出建議案,要求中院對此案複查,糾正錯誤,但中院遲遲不作答覆。於是在2001年2月舉行的市一屆人大六次會議上,29名市代表再次聯名準備向大會主席團提質詢案。這引起了市人大的高度重視,市人大責成市中院及時複查並答覆代表。市中院這才組織人員對此案進行複查,啟動審判監督程式,裁定再審。在再審開庭後,市中院組織市代表進行了座談,採納了代表的建議和意見,及時裁定撤銷了原一、二審判決。這一長達一年多的訟爭終於有了一個滿意的結果。1999年9月中旬,林錦添和省、市、縣人大代表到落戶上杭的“福建惠民良波南瓜實業有限公司”視察時,盧志濱在向代表們介紹公司情況的同時,反映了其個人1996年在惠安的工程轉讓糾紛案中被當地一審法院錯誤判決一事,他不服,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抗訴被維持原判後,又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省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訴,隨後省高院指令泉州市中院再審,但又一次維持原判。而且他在1999年被惠安法院強制執行13萬元現金及其在惠安所有的店樓一幢總計566萬元。盧志濱從1996年開始便一再申訴,但均被省高院以申訴“反映缺乏必要的事實依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應予維持”駁回,他感到非常失望。林錦添和代表們了解盧志濱的冤情後,紛紛為其抱不平。他們認真審閱了盧志濱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法院的裁判文書和檢察院的抗訴書、檢察建議書。在掌握事實和法律武器之後,林錦添、藍建杭、林春華三位省人大代表毅然聯名向省人大、省高院、省檢察院寫信反映,希望對此案進行複查並糾正錯誤判決。2000年12月林錦添和上杭縣的省人大代表反映的盧志濱與陳某工程轉讓糾紛存在嚴重問題的案件,經省高級法院裁定:認為原判認定的主要事實不當,發回惠安縣人民法院重審。至此,來杭投資的惠安企業家盧志濱,在其原籍地發生的一起工程轉讓糾紛案長達5年的申訴終於出現轉機,進入了再審程式。今年1月此案重審,盧志濱在一審中勝訴。最近,盧志濱來到縣人大,含著熱淚感激地對林錦添說:“謝謝老區人民,謝謝人大代表!”幾經波折,盧志濱終於討回了公道。
打鐵先得自身硬
“有什麼解決不了的事找人大去!”“有委屈找人大去!”“這幾年,我們上杭依法治縣成果很大,經濟發展令人矚目,要給縣人大記一功,更要給林錦添主任記大功!”上杭的父老鄉親如是說。的確,林錦添工作重點突出,思路清晰,注意自加壓力,帶領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斷開創人大工作新局面。對如何完善人大行使決定權進行了探索,在人事任免方面,建立了任前法律考試、到會表態發言、接受詢問等制度。監督工作方面,完善了司法監督的辦法,並提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思路,要求加強對行政執法典型個案的監督,從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和民眾申訴中發現線索。2000年春,在林錦添的組織下,縣人大常委會和機關幹部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創新工作思路大討論”,使創新觀念深入人大幹部心頭。“這個大討論使人大機關統一了認識,增強了凝聚力!”林錦添重視以身作則,抓好機關自身建設。他嚴格要求自己,抓好政治理論和業務學習,十分熟悉人大有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其它有關法律知識。他重視培養年輕幹部,既嚴格要求他們,又在政治上關心他們,培養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幹部,推進幹部交流。1994年以來,許多機關幹部被提拔任用,其中有不少成為鄉鎮、科局的主要領導。機關雖然待遇清貧,但在他的薰陶下,幹部隊伍形成了團結、協作、有序、高效的工作氣氛,機關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水平不斷提高。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兼職委員的作用得到更大的發揮,常委會這個集體具有很強的凝聚力,為常委會行使各項職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林錦添一身正氣,廉潔自律。他重視抓好常委會領導班子和機關的廉政建設,帶頭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做好表率。他常年騎腳踏車上下班,在縣城活動從不用小車,每天上午、下午都提前15分鐘到辦公室,工作紀律性極強,並影響和帶動了機關工作人員。有個政府部門局長說:“人大的會議,沒有人敢遲到,沒有人會遲到。”幾年來,人大機關幹部沒有出現任何違法違紀問題,幹部隊伍樹立了廉潔勤政、團結高效的良好風氣。林錦添在家裡有個外號叫“老黨”,老伴這么叫他,兒子也這么叫他,他老是早上班、遲回家,老伴說他是個“可氣又可愛的老黨員”,日長月久叫成了“老黨”。這個“老黨”對我們說:“我已幹了8年,就快退下來還原為一個普通公民了,在位上可供工作的時間已經不多,現在更有一種緊迫感。無論如何,我在位一天,就要乾好一天、負責一天!”好一個人大主任林錦添,好一個梅花山下“唱大風”的林錦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