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楠[江蘇省泰興市原副市長]

林楠[江蘇省泰興市原副市長]

林楠,男,1964年5月出生,籍貫泰興,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省委黨校研究生。 曾任泰興市副市長。 2015年3月,林楠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沒收財產20萬元。

工作履歷

歷任教師,泰興縣(市)黃橋鎮黨委秘書、宣傳委員、副書記。

2000年3月,任泰興市南沙鎮黨委書記,姚王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泰興經濟開發區城東工業園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市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兼市重大項目辦主任。

2008年10月,任泰興市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兼市重大項目辦主任、市服務業發展局局長。

2009年5月,任泰興市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事件

2006年至2013年8月,林楠利用職務之便為多人在土地徵用、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便利,累計收受財物價值人民幣40萬元,歐元1000元,此外,林楠還接受吳某給予的債權85萬元。

提起公訴

2014年4月22日,林楠因涉嫌受賄罪被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2014年7月17日,林楠涉嫌受賄一案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林楠利用擔任泰興市姚王鎮黨委書記、泰興城東工業園區黨工委書記、泰興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林楠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二審判決

2015年3月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2015年3月26日,江蘇省檢察院官方網站發布,泰興市原副市長林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林楠涉嫌受賄一案經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林楠不服,提出抗訴。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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