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玉[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信訪局原局長]

林林文玉曾被任命為博羅縣縣委辦公室副主任兼縣信訪局局長。

個人簡介

2003年8月,林文玉被任命為博羅縣縣委辦公室副主任兼縣信訪局局長。

社會事件

法院查明,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林文玉利用擔任惠州市博羅縣縣委辦公室副主任兼縣信訪局局長的身份,先後編造承包工程項目、投資礦產、競爭職位等事由,以支付高額利息為條件,多次以借款名義騙取被害人羅某某款項計1217.9萬元,在陸續償付約140萬元後一直拒不歸還餘款。

判決書顯示,羅某某通過好友謝某某認識林文玉,而謝某某的表姐在博羅縣信訪局上班,謝某某有時參加該局組織的集體活動進而認識了林文玉。謝某某稱,2010年年中認識林文玉後,林文玉說她正在做相關生意,讓其幫忙借錢。當自己告訴好友羅某某後,羅答應借錢。

羅某某在證言中說,林文玉共向其借了1200多萬元。除一次借的100萬元是按月息8分計息外,其他款項都是按月息4分計算。2011年6月後,其開始催林文玉還錢,但直到案發仍然拖欠。

謊稱把錢轉借他人

對於借款的去向,林文玉歸案後稱,她向羅某某借的錢大部分轉借給王某某。林文玉稱,她2009年在東莞市橋頭鎮一次朋友聚會時認識王某某,並先後借錢給王某某做生意、工程。

但對於王某某,林文玉說,她不知道王某某的手機號、家庭住址、出租屋地址等情況,只知道王某某開過一輛豐田汽車,卻記不清號牌。

對此法院認為,林文玉多次使用他人的銀行賬戶收取羅某某的巨額款項,歸案後辯稱其向羅某某所借款項大部分轉借給所謂的“王某某”,卻無法合理說明借款原因,亦無法提供任何借款憑證,甚至於無法提供任何可供查證的“王某某”的個人信息,同時拒不說明除辯稱轉借給“王某某”款項之外的其他款項的用途和去向。因此,林文玉及其辯護人辯稱其將涉案款項轉借給他人後被人捲走理由不成立。

透支信用卡6萬餘元

法院還查明,2008年12月及2009年2月,林文玉先後向中國銀行惠州博羅支行申領兩張信用卡並在此後多次透支消費,截至2012年6月6日累計透支本息69670.97元,其間經銀行多次催收一直拒不償還。直到她於2012年9月9日被抓後,其親屬才代為歸還款息。

2012年9月9日,林文玉意圖出境香港時被抓獲歸案。2014年4月21日,惠州市中院一審判決:林文玉犯信用卡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詐欺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林文玉抗訴後,近日,廣東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其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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