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落實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工作。
(三)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監督落實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標準。負責革命烈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等級的審核、申報工作。承擔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工作。
(四)負責退役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指導軍休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建立和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體系,掌握和報告、發布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負責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協調市慈善總會、紅十字會及其他社會團體參加救災工作。
(七)貫徹落實國家、省和荊州市關於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政策法規和措施;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及年度計畫的編制、審核、實施等工作;負責管理各項移民專項資金,對其撥付使用實行監督檢查,抓好移民的穩定工作。
(八)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農村福利院的建設和管理;承辦市本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九)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村(居)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行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指導城鄉社區建設,主管社區服務工作。負責社區服務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推動全市社區服務社會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負責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報批工作;組織參與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工作。
(十二)主管社會福利工作。制定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和監督,落實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全市慈善事業發展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全市婚姻習俗改革和婚姻服務工作。
(十四)制定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職業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社區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五)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發展和建設。
(十六)主管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負責指導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建設管理;負責協調跨區域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對接工作。
(十七)負責貫徹落實老齡工作法規和政策,開展老齡工作調研,督促老齡工作規劃的落實。
(十八)負責民政財務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制科、信訪科)。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政務協調、督查督辦、法制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工作。承辦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負責局機關行政事務後勤保障和局系統社會治安工作。負責民眾來信來訪的接待、處理和回復,負責督辦、複查、通報信訪情況;承辦上級交辦的信訪事項,處理異常、突發信訪事件;定期綜合分析民眾信訪情況,指導全市民政信訪工作。
(二)人事科(老齡工作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訓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市民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承辦出國人員的政審報批,組織民政社會工作人才及民政系統先進單位和個人的宣傳、表彰。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貫徹落實老齡工作法規、政策,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開展老齡工作調研、規劃及督促檢查工作。
(三)優撫科。
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落實優待法規、優待標準。指導管理優撫事業單位。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突出信訪問題。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復退軍人安置科。
負責退役義務兵、復員和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國家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協調、調研復員退伍軍人的有關工作。組織城鄉退役士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推薦就業工作。
(五)救災科。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查和報告災情,發布災情信息;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承辦救災款物的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負責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辦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和使用監督。指導災區生產自救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擬訂市減災規劃,承辦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基層政權建設和區劃地名科。
組織實施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有關的政策法規。負責村(居)委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指導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城鄉社區建設、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行政區劃、邊界爭議和地名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行政區劃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鄉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政府駐地遷移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及市鎮設定與規劃的報批工作。負責市城區地名的命名、更名管理;組織參與行政區域邊界勘定與管理工作;依法開展行政區域界線年檢工作;對縣市區邊界爭議的調解事務,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議。負責鄉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命名、更名的報批工作;發布標準地名,監督檢查地名使用情況;組織地名調查,指導城鄉地名標誌的設定、更新、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辦市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民間組織管理科、行政審批科)。
制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有關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方針政策;負責社會福利機構標準化建設的監督和管理。落實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婚姻登記、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跨區域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對接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負責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變更、註銷登記及其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八)規劃財務科。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機關黨委 按照《中共松滋市委組織部、中共松滋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中共松滋市委市直機關工作委員會關於市政府部門機關黨組織機構設定及黨務幹部配備的意見》(松編辦發[2010]4號)規定設定。
紀檢監察機構 按照《中共松滋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市政府部門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配備的意見》(松編髮[2010]11號)規定設定。
地理位置
地址:樂鄉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