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徵收辦法

用水單位要按照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下達的用水計畫用水。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徵收的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全部上繳同級財政,作為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的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用水單位對限期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松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鬆原市城市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徵收辦法的通知

松政發〔2010〕1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省級開發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松原市城市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徵收辦法》已經市政府四屆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松原市城市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徵收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計畫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產和生活用水,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988〕1號)、《吉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和《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省價格聯〔2009〕163號)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松原市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水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其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使用公共供水日用水量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含生產、經營用水的個人,下同),由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用水指標,並納入用水計畫管理。
第五條 用水單位需要調整年度用水計畫增加用水量的,要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計畫增加用水量的用途說明和有關方案。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用水定額規定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用水定額規定的,不予批准,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 用水單位要按照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下達的用水計畫用水。超過計畫用水的單位,對超過計畫部分除繳納水費外,還要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
第七條 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按以下標準進行收費:
超計畫用水10%(含1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價1倍標準收費;
超計畫用水11%—20%(含20%)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價2倍標準收費;
超計畫用水21%—30%(含30%)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價3倍標準收費;
超計畫用水31%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價5倍標準收費。
第八條 用水單位超計畫加價水費要從稅後留利或預算包乾經費中支出,不得納入成本或從當年預算中支出。
第九條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徵收的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全部上繳同級財政,作為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的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條 用水單位必須按規定報送用水計畫,未按規定報送用水計畫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計畫核減其用水量。
第十一條 超計畫用水的單位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逾期未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的,從限期終結次日起,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對限期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未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松原市公用事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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