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引進重大及關鍵投資項目獎勵辦法

(東府[2009]53號)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促進投資機制,進一步調動社會各界人士參與招商引資工作的積極性,吸引更多符合我市產業導向的重大及關鍵投資項目落戶我市,推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促進我市內外源型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東莞市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推進引進內資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項目”,包括“外資項目”和“內資項目”。其中,“外資項目”是指外國客商和港、澳、台商前來我市投資的項目;“內資項目”是指東莞以外的國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投資主體在我市境內的投資項目。
第三條 重大及關鍵投資項目的認定
(一)重大及關鍵外資項目的認定:
1、新引進屬於《東莞市產業導向目錄》中允許類生產性項目,且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首期投資不少於1500萬美元。
2、新引進屬於《東莞市產業導向目錄》中鼓勵類生產性項目,且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首期投資不少於500萬美元。
3、新引進的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的世界500強企業投資項目。
4、新引進以獨立法人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產業支援性服務業。包括:研發中心或研發機構,投資性公司(含地區總部),服務外包企業。
(二)重大及關鍵內資項目的認定:
1、新引進屬於《東莞市產業導向目錄》中的允許類生產性項目,且實際投資金額[由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土地購置及相關稅費支出、廠房及辦公樓建設支出、設備購置支出、配套設施投資支出等),技術投資和其他有效投資(主要指生產經營性租賃支出)構成,其中技術投資額占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20%,下同] 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首期投資不少於7500萬元人民幣。
2、新引進屬於《東莞市產業導向目錄》中的鼓勵類生產性項目,且實際投資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首期投資不少於2500萬元人民幣。
3、新引進的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的大型國有企業、軍工企業以及大型知名民營企業投資項目。
4、新引進以獨立法人形式設立的內資投資產業支援性服務業。包括:研發中心或研發機構,投資性公司,行銷中心,大型物流項目。
第四條 獎勵對象
(一)項目引薦人:通過各種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實的項目投資意向、協助我市與投資商直接聯繫、在項目洽談中起到實質性促成作用,將具有投資意向的投資人或企業引薦到我市實現項目落戶,且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認定範圍,履行了中介人職責的國內外個人或組織;引薦人為2人或2人以上的視為引薦團隊。引薦人的身份必須得到項目投資方和所在鎮街、園區負責招商引資工作的職能部門確認資格。
我市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村委會工作人員、落戶我市的投資項目投資方及其決策者,以及經審批部門審查,認為不符合獎勵情況的其他機構和人員,不屬於本辦法獎勵對象。
(二)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投資項目。
第五條 市外經貿局負責組織對引進的重大及關鍵外資項目進行評審和認定,市經貿局負責組織對引進的重大及關鍵內資項目進行評審和認定。經評審和認定的投資項目,由市財政局覆核後對項目引薦人和落戶投資項目給予獎勵。
第六條 獎勵標準
(一)外資項目引薦人的獎勵標準
1、引薦屬於《東莞市產業導向目錄》中的允許類生產性項目,且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按每100萬美元註冊資本獎勵2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引薦項目最高獎勵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2、引薦屬於《東莞市產業導向目錄》中的鼓勵類生產性項目,且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按每100萬美元註冊資本獎勵3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引薦項目最高獎勵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3、引薦世界500強企業投資項目(不設最低註冊資本作為獎勵的條件),按每100萬美元註冊資本獎勵4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引薦項目最高獎勵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4、引薦以獨立法人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產業支援性服務業(不設最低註冊資本作為獎勵的條件),按每100萬美元註冊資本獎勵4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引薦項目最高獎勵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研發中心或研發機構、投資性公司(含地區總部)的界定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服務外包企業指與服務外包發包商簽訂中長期契約,向客戶提供外包業務的服務外包提供商,而且取得CMM(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國際資質認證。
(二)外資項目的獎勵標準
認定為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外資項目落戶我市後,按每100萬美元註冊資本獎勵5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項目獎勵,每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三)內資項目引薦人的獎勵標準
1、引薦屬於《東莞市產業導向目錄》的允許類生產性項目,按單個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金額每完成500萬元人民幣獎勵2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引薦項目最高獎勵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2、引薦屬於《東莞市產業導向目錄》中的鼓勵類生產性項目,按單個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金額每完成500萬元人民幣獎勵3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引薦項目最高獎勵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3、引薦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的大型中央國有企業、軍工企業,大型知名民營企業投資項目,按單個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金額每完成500萬元人民幣獎勵4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引薦項目最高獎勵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4、引薦以獨立法人形式設立的內資投資產業支援性服務業,按單個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金額每完成500萬元人民幣獎勵4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引薦項目最高獎勵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研發中心或研發機構、投資性公司的界定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行銷中心需經市經濟貿易局核定認可,能促進我市產業發展,且實際投資金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的公共交易服務平台,或大型企業在我市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資金不低於3000萬元的銷售、採購總部。大型物流項目需屬《東莞市產業導向目錄》中的鼓勵類物流項目,且實際投資金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首期投資不少於1500萬元人民幣。
(四)內資項目的獎勵標準
認定為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資項目落戶我市後,按單個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金額每完成500萬元人民幣獎勵5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五)獎勵對象同時符合多項獎勵標準的,按最高標準進行獎勵,市財政不重複進行獎勵。凡超出項目契約規定最後投資期限後進入我市的內資項目,不再給予獎勵。
第七條 重大及關鍵投資項目及其引薦人的認定程式
(一)成功引薦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落戶我市後,根據項目投資者的性質,引薦人及其引薦的投資項目聯合向市外經貿局或市經貿局提出認定為“重大及關鍵外資項目”或“重大及關鍵內資項目”的申請,並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1、項目落戶所在地鎮街政府或園區管委會出具的項目招商認定書和項目引薦人確認證明;
2、引薦人應提交項目引薦過程報告書,並由項目投資方加具意見;
3、所引薦項目在我市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原件和複印件;
4、引薦人為個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5、引薦人為團隊的,需提交該項目引薦團隊全部引薦人共同簽名的委託書,以及團隊全部引薦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6、引薦人為法人單位的,需提交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
7、申請重大及關鍵外資項目認定的,需同時提交項目批文、批准證書和驗資報告原件和複印件;
8、申請重大及關鍵內資項目認定的,需到市經貿局索取或登入“東莞內資經濟網”、“東莞經貿網”下載並填寫《東莞市引進內資項目引資人獎勵申請表》,並提交項目的協定、契約、可行性報告,以及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金額的相關有效證明。
(二)市外經貿局或市經貿局受理申請後,會同市財政局組織評審認定,並於2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意見。經認定為第三條規定的項目,由市外經貿局或市經貿局擬定獎勵名單和額度,經市財政局覆核後,由市外經貿局或市經貿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向市外經貿局或市經貿局提出。市外經貿局或市經貿局應盡職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處理。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外經貿局或市經貿局向項目及引薦人下達認定書;經認定不屬於第三條規定的項目,由市外經貿局或市經貿局書面通知提出認定申請的投資項目和引薦人。
第八條 獎勵金的兌付程式
(一)外資項目的引薦人獎勵金兌付程式:
1、所引薦的項目經認定後,在引薦項目按項目章程規定的首期註冊資本金到位及項目動工後,項目引薦人可先申請兌付首期獎勵金,首期獎勵金為首期到位註冊資本金應獲獎勵金總額的50%;待該項目全部註冊資本金到位後,再申請兌付剩餘部分的獎勵金。引薦人申請兌付獎勵金時需向市外經貿局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引薦重大及關鍵外資項目獎勵金申請書;
(2)所引薦項目為重大及關鍵外資項目的認定書;
(3)項目的驗資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2、市外經貿收到申請材料,於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後交市財政局覆核,市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據實兌付獎勵金給項目引薦人。如項目引薦人為個人,獎勵金撥付給被引薦的項目,再由項目兌付給引薦人。
(二)外資項目的項目獎勵金兌付程式:
1、經認定落戶我市的重大及關鍵外資項目,按項目章程規定的首期註冊資本金到位及項目動工後,項目可先申請兌付首期獎勵金,首期獎勵金為首期到位註冊資本金應獲獎勵金總額的50%;待該項目全部註冊資本金到位後,再申請兌付剩餘部分的獎勵金。項目申請兌付獎勵金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申領引薦重大外資項目及關鍵外資項目獎勵金申請書;
(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批文、批准證書和驗資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2、市外經貿局收到申請材料,於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後交市財政局覆核,市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據實兌付獎勵金給項目。
(三)內資項目的引薦人及項目的獎勵金兌付程式:
所引薦的項目經認定,並且項目實際投資完成額達到協定投資額的50%或以上的,兌付50%獎勵金;待項目投資全部完成後,再兌付剩餘部分的獎勵金。
項目獎勵金,以及項目引薦人為法人單位的引薦人獎勵金,由市財政局在項目認定後10個工作日內直接撥付給單位;項目引薦人為個人的引薦人獎勵金,由市財政局在項目認定後10個工作日內撥付到市經貿局內資經濟促進中心專款帳戶,市經貿局內資經濟促進中心在收到資金後10個工作日內再將獎勵金轉撥給引薦人。
第九條 外資項目如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期出資的,項目投資方要及時向市外經貿局作出說明,項目和項目引薦人要在一個月內向市財政局退還多領取的獎勵金。
第十條 引薦人和投資項目獲得獎勵金後應依法繳納所得稅;引薦團隊所獲獎勵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述及的獎勵事項,按一事一議原則另行處理。
第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捏造事實冒領重大及關鍵投資項目獎勵金的單位或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評審認定和獎勵資金管理監督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外經貿局、市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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