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常平民營工業協會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協會簡介

東莞市常平民營工業協會(DongGuan Changping Privat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DCPIA",以下簡稱民營工業協會)成立於2010年12月,在常平鎮委、鎮政府指導下,由常平鎮民營企業家、關心支持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組織。是以東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為主管,由東莞市民政局批准的社會法人團體。
民營工業協會充分發揮政府、企業及社會之間的溝通橋樑作用,自成立以來,定期組織多種形式的主題活動增強企業交流;組織推廣先進經驗,編輯、出版、發行會刊等;研究和探討民營工業理論和實際問題;得到了政府、企業與社會的高度評價。
同時,協助政府宣傳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各項工作,全方位為民營工業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民營工業協會以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為中心,以提升行業素質為己任,著力於行業、企業與政府間的溝通協調,積極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利益,努力為民營工業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氛圍。

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鎮商貿流通服務業升級發展,加快打造現代化商貿名城步伐,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常平鎮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服務業資金”),是指鎮政府在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中每年安排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符合本鎮商貿流通服務業發展的業態、項目、規模企業培育、網點建設、流通技術改造、培訓等。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公開透明、擇優扶持、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鎮經貿辦負責提出服務業資金年度預算方案,確定專項資金使用方向、申報要求和扶持力度,制定和公布服務業資金年度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和專家評審,報鎮扶持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後,下達服務業資金使用計畫,並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追蹤檢查。
鎮財政分局負責服務業資金預算和財務管理。審核鎮經貿辦編報的服務業資金年度預算方案;覆核項目資助計畫;負責資金撥付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服務業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企業)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等負責,並應就項目具體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如期按要求向鎮經貿辦進行匯報。
第三章 使用範圍和方式
第六條 服務業資金使用範圍:
(一)發展新型業態和現代流通方式;
(二)最佳化調整商業網點布局;
(三)企業組織形式和管理技術創新;
(四)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和信息化建設;
(五)商品交易市場升級改造;
(六)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和水平提高;
(七)配套國家、省、市重點支持發展的商貿流通項目;
(八)其他利於推動商貿流通業發展的項目、工作。
第七條 服務業資金採取直接獎勵和補助兩種扶持方式。
第四章 扶持項目和標準
第八條 服務業資金的扶持對象:在本鎮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已辦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商貿服務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要求的企業。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務業資金不予扶持:
(一)已經列入其他同類性質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
(二)因違反有關工商、財稅、外貿、海關、勞動、社保、安全生產和環保法律法規被行政處罰未滿兩年;
(三)申請單位有拖欠銀行債務、欠稅、惡意欠薪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申請單位違反本規程。
第十條 結合我鎮商貿流通服務業實際和現代商貿流通服務業發展方向,從2011年起,根據上年營業額達3000萬元以上,年增幅10%以上且實際繳納稅收在100萬元以上的商貿流通服務業中開展“十強商貿服務業企業”評定,並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服務業資金設立批發零售貿易業獎勵和補助項目,用於支持企業發展連鎖經營等新型業態和現代流通方式,引導商品交易市場升級改造,發展大型商貿企業,創建商貿服務品牌。
(一)鼓勵連鎖經營企業在我鎮設立全國總部、省級總部或區域總部。凡在我鎮設立全國總部、省級總部或區域總部的連鎖經營企業,上年度營業總額2000萬元以上,納稅總額(以申報企業在徵收期內的完稅證明資料為準)1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鼓勵現有商品交易市場升級改造,提升經營檔次,完善交易配套功能,培育中高級專業批發市場。凡依照國家相關行業標準進行升級改造,並通過考核驗收被評定為國家級、省級標準示範單位的商品交易市場,分別獎勵10、8萬元。同時獲得國家、省國家級標準示範單位稱號的,以最高補助檔次計算,不累加;從省級檔次獲得國家級檔次的,只追補其中的檔次差額。
(三)鼓勵商貿流通企業做大做強,提升企業經濟實力。對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上報,獲得下列榮譽稱號的商貿流通企業給予獎勵:
對獲得“全國商貿流通企業”稱號的企業,獎勵10萬元;新獲得“中華老字號”稱號的商貿流通企業,獎勵10萬元;新獲得國家級稱號的商貿流通企業,獎勵10萬元;新獲得省級稱號的商貿流通企業,獎勵5萬元;新獲得市級商貿龍頭企業稱號的商貿流通企業,獎勵3萬元;新獲得“東莞市老字號”稱號的商貿流通企業,獎勵3萬元;獲得其他國家級、省級、市級榮譽稱號的商貿流通企業,其具體獎勵金額上報鎮政府審定。
(四)大力培育和建設一批具有區域影響力、吸引力的專業市場,著力提升專業市場管理方式和服務水平,發揮專業市場的輻射效應和對本地產業的帶動作用。對2010年起新設立的商業經營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專業市場,營業一年後,通過招租進入市場的公司(經營戶)入駐率達到70%、90%的,分別給予投資主體10萬元、20萬元獎勵。
(五)鼓勵現有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對依據《常平鎮農貿市場升級改造管理辦法》進行改造升級,並通過市考核驗收的市場給予補助。改造經營面積在2000㎡以上(不含2000㎡)、1000—2000㎡、1000㎡以下(不含1000㎡),分別補助10、8、5萬元。
第十二條 服務業資金設立餐飲服務業獎勵項目,用於支持企業規範經營,提升服務素質和管理水平,打造知名餐飲服務企業,以及宣傳推廣餐飲文化等。
鼓勵企業參加商務部推行的酒家酒店分等定級評定工作。對依據《酒家酒店分等定級規定》(GB/T13391-2000)國家標準進行改造、規範,並通過全國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委員會考核,被評定為國家特級酒家(五鑽)、一級酒家(四鑽)、二級酒家(三鑽)的,分別獎勵8、5、3萬元。
以上獎勵以最高獎勵檔次計算,不累加;從低級別獎勵檔次獲得高級別獎勵檔次的,只追補其中的獎勵檔次差額。
第十三條 服務業資金設立物流業發展補助和獎勵項目,主要用於扶持重點物流項目發展,扶持重點物流企業引進現代物流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提高物流配送水平,以及宣傳推廣我鎮物流業。
(一)鼓勵物流企業在我鎮設立海關監管點或監管倉庫,開展國際物流業務。對在我鎮成功設立海關監管點或監管倉庫的物流企業,獲得市資金補助的,按項目獲得市補助資金的1:0.25比例配套補助,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鼓勵企業在我鎮設立全國、省或區域物流總部、倉儲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發展物流業務。對在我鎮成功設立區域物流總部、倉儲中心、物流配送中心企業,上年度營業總額3000萬元以上、納稅總額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獎勵10萬元。
(三)鼓勵企業標準化建設。對按照國家《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標準,被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新評定為2A、3A、4A、5A等級的物流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2、4、6、8萬元的獎勵。
第十四條 服務業資金設立產業結構最佳化調整獎勵和補助項目,主要用於品牌引進、商貿流通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信息化建設、商業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以調整最佳化商業結構。
(一)鼓勵引進國際著名品牌,培育一批知名品牌的專櫃、專賣店,提升消費品位。
凡在常平落戶的總部授權的國際著名品牌(連鎖)店,開業後次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納稅額在25萬元以上,且銷售額和納稅額連續三年增長10%以上,一次性給予經營者5萬元獎勵;
凡在常平落戶的總部授權的經營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國際著名品牌零售連鎖賣場和經營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汽車4S店,開業後次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上,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且銷售額和納稅額連續三年增長10%以上,一次性給予經營者10萬元獎勵。
(二)大力推動商業信用體系建設,對建立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的商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以及公開披露機制等商業信用體系項目的企業或行業協會,按其投入額(包括設計費用、編程費用、線路基礎建設費用、設備購置費用等)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個項目最高補助額10萬元。
(三)加快信息化建設,發展電子商務,對建立面向社會公眾提供交易服務的商貿流通業電子商務公共平台項目的企業或行業協會,按其投入額(包括設計費用、編程費用、線路基礎建設費用、設備購置費用等)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個項目最高補助額10萬元。
(四)鼓勵生產性服務體系建設,對生產性企業服務機構建立面向工業企業的教育培訓、技術諮詢、檢驗檢測、管理升級等公共服務平台項目予以補助。項目必須有明確、具體、可行的提供服務的方案、計畫或實施完成情況,內容以促進我鎮中小企業發展為目的,已納入服務範圍的中小企業不低於30家,項目服務方案已經鎮經貿辦備案,按照開展項目實際發生的設備購置費、場地和設備租賃費、能源材料費、資料印刷費、專家勞務費總額的20%核定資助額,每個項目最高資助額10萬元。
第十五條 經貿部門組織企業到外省(市)參加產品推介展銷活動、各類國內外展會,給予參展企業展位費、特裝布展實際費用額50%的補貼,每個項目最高資助額為5萬元。企業獲得國家、省、市財政扶持資金的,則相應抵減鎮財政資助的金額。
第十六條 屬政府需要鼓勵和扶持的服務業項目,但未能列入本規程所述專項資金補助或獎勵範疇的,由鎮產業發展領導小組每年根據具體工作安排和扶持重點進行補充和調整。
第五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鎮經貿辦每年公布商貿服務業專項資金重點扶持的方向和要求,企業根據要求提出資助項目申請,報送相關申報資料。
第十八條 企業需提交的申報資料:
(一)資金申請表;
(二)項目申請報告;
(三)與項目有關的其他資料(如相關批准檔案、認證證書、技術鑑定報告、契約等複印件);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業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報表必加蓋企業公章;
(四)國稅和地稅部門開具的企業上年度完稅證明和納稅憑證;
(五)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人代表身份證的複印件。
第十九條 項目評審和批覆。
(一)鎮經貿辦、財政分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
(二)通過初審的項目,由鎮扶持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考察、論證和評審;
(三)經評審,擬納入服務業資金計畫的項目,經覆核後,由鎮扶持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和項目上報鎮政府審批,經鎮政府批准後,下達服務業資金使用計畫。
第六章 使用和管理監督
第二十條 鎮財政分局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按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程式辦理撥款手續,將資金劃撥至企業。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使用企業要設立專門的會計賬目,對項目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收到補助或獎勵資金後,按國家有關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專項使用企業(單位)須於每年3月1日前將本企業(本項目)上年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存在問題以及使用效果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向鎮扶持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第二十三條 建立檢查制度。鎮扶持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服務業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解決。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的企業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檔案、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七章 變更和處罰
第二十四條 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撤銷時,需報鎮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同意。對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作出經費決算報鎮扶持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核批,剩餘資金如數退回鎮財政。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對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單位和行政人員給予行政、經濟處罰和通報,該項目單位今後3年內不得申報財政支持項目;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操作規程由鎮扶持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操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以往有關規定如與本規程有相牴觸的,以本規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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