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平縣民政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管理國家、省、市、縣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

(四)承擔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負責查處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黨建工作。

(五)負責全縣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承擔烈士褒揚工作;負責有關人員傷殘等級的審核、報批、調整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全縣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承擔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調整離退休費和護理費審核工作。

(七)擬訂全縣救災工作政策和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縣級並指導鄉鎮(街道)救災物資儲備工作;負責醫療救助工作;擬訂全縣減災規劃,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牽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全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測算報批和城鄉保障對象的審批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九)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管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縣內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縣際及鄉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建設;貫徹實施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指導、管理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承擔全縣經營性公墓的審報工作;負責全縣公益性公墓的審批工作;負責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和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指導全縣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7個職能科室。

(一)秘書科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保密、督查督辦、會議組織、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指導系統行政執法和行政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綜合性檔案和民政工作的政策規定;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宣傳工作和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精神文明創建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和行政應訴工作;承辦、組織、協調民政調查研究工作;指導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黨建工作;負責縣社會組織黨工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工科(社會工作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縣社會工作人才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鼓勵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全縣社會工作者的培訓工作,組織參加專業技能考試;負責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

擬訂全縣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分配管理民政事業資金和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局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檢查和審計全縣民政財務計畫執行情況;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四)優撫安置科

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政策的落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負責殘疾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人員的評(補)殘、調殘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審核並申報革命烈士事項及烈士褒揚工作;負責革命傷殘軍人假肢等輔助器械的配備管理工作;指導烈士陵園及其它優撫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制定下達安置計畫,具體承辦全縣退伍義務兵、退役士官、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有關法規政策和待遇的落實;指導縣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

(五)救災科

擬訂全縣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辦中央、省、市和縣撥發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縣並指導鄉鎮(街道)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承擔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六)社會事務和基層政權科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辦全縣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貫徹實施殯葬管理政策,承辦經營性公墓和等級殯儀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公益性公墓的審批工作;負責全縣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管理服務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和邊界爭議調處工作;負責行政村的設立、撤銷、調整和界線變更工作;承辦全縣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和地名標誌規劃、設立、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和編輯;承擔縣地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社會福利科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各類福利設施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協調落實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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