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雛鷹計畫

杭州雛鷹計畫

杭州雛鷹計畫,從2010年開始,用5年時間,在杭州市重點培育和扶持1000家科技型初創企業,形成技術水平領先、競爭能力強、成長性好的科技型企業群,建立一個“雛鷹企業”培育庫。

定義

(2)“雛鷹計畫”首次將區、縣(市)納入科技型初創企業培育工程中,對企業的選擇也從高新技術產業擴展到文化創意產業、現代農業等多個領域。在“雛鷹計畫”實施期間,市財政每年統籌安排,採用項目資助、投融資資助、獎勵和其他政策支持等形式,對列入“雛鷹計畫”的企業進行扶持,同時引入科技中介機構統一指導,協助增強融資能力,幫助開拓市場。

(3)通過實施“雛鷹計畫”,杭州市目標培育50家以上年營業額超5000萬的企業、5家創業板上市企業、15—20家創業板上市後備企業。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省委“兩創”總戰略,落實市委、市政府以“一化七經濟”為重點轉變發展方式的決定,按照“抓大不放小,著力構建合理的、梯隊化的企業結構”要求,進一步最佳化創業機制,集合創新要素,改善創業環境,鼓勵大學生及歸國留學人員自主創業,培育一批高成長性的科技型初創企業,造就一批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和競爭能力的科技型企業家,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培育後備梯隊,推動杭州率先邁入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主導、以現代服務業為支撐的後工業化時代。

基本要求

“雛鷹計畫”要與孵化器、加速器等平台建設相結合。重點培育孵化器、加速器、各類創業園等平台內成長性好的科技型企業,強化各平台載體的培育功能,提高服務質量。

“雛鷹計畫”要與科技計畫等項目實施相結合。科技計畫、高校畢業生創業、歸國留學人員在杭創業等項目資助資金向“雛鷹計畫”傾斜,發揮好公共財政資金對科技創新的引導作用。

“雛鷹計畫”要與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建設相結合。充分發揮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在信息服務、融資、管理諮詢、人才引進等方面的作用,推動“雛鷹計畫”順利實施。

“雛鷹計畫”要與加強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相結合。著力提升科技型初創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工作能力,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作用。

1.

“雛鷹計畫”要與孵化器、加速器等平台建設相結合。重點培育孵化器、加速器、各類創業園等平台內成長性好的科技型企業,強化各平台載體的培育功能,提高服務質量。

2.

“雛鷹計畫”要與科技計畫等項目實施相結合。科技計畫、高校畢業生創業、歸國留學人員在杭創業等項目資助資金向“雛鷹計畫”傾斜,發揮好公共財政資金對科技創新的引導作用。

3.

“雛鷹計畫”要與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建設相結合。充分發揮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在信息服務、融資、管理諮詢、人才引進等方面的作用,推動“雛鷹計畫”順利實施。

4.

“雛鷹計畫”要與加強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相結合。著力提升科技型初創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工作能力,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作用。

培育目標

通過實施“雛鷹計畫”,用5年時間重點培育和扶持1000家科技型初創企業,形成技術水平領先、競爭能力強、成長性好的科技型企業群。具體目標:

培育年主營業務收入超500萬元的企業400家以上,其中超1000萬元的200家以上,超5000萬元的50家以上。

培育15—20家創業板上市後備企業,5家創業板上市企業,150家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或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300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300家市級以上科技型中小企業;

申報自主智慧財產權(含申報專利、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新品種等)3000項,授權1500項,列入“雛鷹計畫”的企業均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開發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

培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的科技型企業家隊伍和科技人才隊伍,集聚一批歸國留學人才、省“151”人才工程及市“131”人才工程中的優秀中青年人才。

培育對象

培育對象

在杭州市範圍國稅局、地稅局登記、納稅,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註冊成立時間5年以內(特殊產業可適當放寬),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初創企業。對孵化器(各類創業園)、加速器等平台內的企業,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和3年內獲得國家、省創新基金項目資助及獲得風險投資的企業優先培育。

基本條件

符合我市“3+1”現代產業體系要求,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科技含量高,在技術及商業模式創新上有明顯特色;具備一定的技術與市場成熟度,生產及市場行銷計畫切實可行;市場開發潛力大,成長性好。

實收資本原則上不高於1000萬元(生物醫藥、積體電路、新能源等特殊產業可適當放寬)。

建有研發部門,擁有一支穩定的研發團隊,研發經費單獨建帳,年開發新產品2項以上,研發投入占當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5%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培育措施

加大科技投入,增強核心競爭力。

在“雛鷹計畫”實施期間,市財政每年統籌安排5000萬元以上專項資金,採用項目資助、投融資資助、獎勵和其他政策支持等形式對列入“雛鷹計畫”的企業(以下簡稱“雛鷹企業”)進行扶持。

項目資助:“雛鷹企業”如未獲得過種子資金資助,可申報市創業種子資金項目,按照《杭州市科技創業種子資金資助管理辦法》(杭科技〔2003〕128號、杭財企一〔2003〕770號)擇優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雛鷹企業”在培育期間獲得創新基金等國家、省級項目資助的,按國家、省資助金額的50%予以配套資助,資助資金由市和區、縣(市)共同承擔。對區屬(不包括蕭山、餘杭區)企業,市財政按照資助總額的50%予以資助;對蕭山、餘杭區及各縣(市)屬企業,市財政按照資助總額的25%予以資助。

投融資資助:“雛鷹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按照不超過實際貸款額銀行基準利息的50%給予貼息補助,每家企業可享受貼息的最高貸款金額為2000萬元;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向“雛鷹企業”傾斜,對獲風險投資的“雛鷹企業”,杭州高科技擔保公司可根據其經營狀況提供不超過投資額50%的信用擔保。資助資金由市和區、縣(市)共同承擔。

評比獎勵:根據企業的成長性、規模、市場占有率、創新能力等要素,對“雛鷹企業”進行評選,市級財政每年安排500萬元經費用於“雛鷹企業”的評比獎勵(評比獎勵辦法由市科技局、財政局另行制訂下發)。對實現國內上市的“雛鷹企業”,按《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企業上市的若干意見》(杭政〔2007〕7號),根據募集資金額給予50—100萬元的獎勵。

其他政策支持:“在同等條件下,雛鷹企業”項目優先列入我市各項科技計畫和產業扶持計畫;擇優推薦列入國家或省的其他各類計畫;優先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杭政〔2006〕5號)和10個相關配套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

1.

項目資助:“雛鷹企業”如未獲得過種子資金資助,可申報市創業種子資金項目,按照《杭州市科技創業種子資金資助管理辦法》(杭科技〔2003〕128號、杭財企一〔2003〕770號)擇優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雛鷹企業”在培育期間獲得創新基金等國家、省級項目資助的,按國家、省資助金額的50%予以配套資助,資助資金由市和區、縣(市)共同承擔。對區屬(不包括蕭山、餘杭區)企業,市財政按照資助總額的50%予以資助;對蕭山、餘杭區及各縣(市)屬企業,市財政按照資助總額的25%予以資助。

2.

投融資資助:“雛鷹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按照不超過實際貸款額銀行基準利息的50%給予貼息補助,每家企業可享受貼息的最高貸款金額為2000萬元;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向“雛鷹企業”傾斜,對獲風險投資的“雛鷹企業”,杭州高科技擔保公司可根據其經營狀況提供不超過投資額50%的信用擔保。資助資金由市和區、縣(市)共同承擔。

3.

評比獎勵:根據企業的成長性、規模、市場占有率、創新能力等要素,對“雛鷹企業”進行評選,市級財政每年安排500萬元經費用於“雛鷹企業”的評比獎勵(評比獎勵辦法由市科技局、財政局另行制訂下發)。對實現國內上市的“雛鷹企業”,按《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企業上市的若干意見》(杭政〔2007〕7號),根據募集資金額給予50—100萬元的獎勵。

4.

其他政策支持:“在同等條件下,雛鷹企業”項目優先列入我市各項科技計畫和產業扶持計畫;擇優推薦列入國家或省的其他各類計畫;優先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杭政〔2006〕5號)和10個相關配套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

引入科技中介,加強創業指導。

委託科技中介機構,積極幫助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為“雛鷹企業”提供政策諮詢、項目包裝、技術對接、人才招引等方面的中介服務;組織開展經營管理、技術開發、稅收政策、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培訓。

結合孵化器、創業園建設等工作,為“雛鷹企業”配備創業導師,採取單個指導、會診指導、授課指導、陪伴指導、諮詢指導等形式,開展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諮詢等服務,為創業者提供良好的創業和發展環境;組織專利服務機構與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對接。

對成長性較好的“雛鷹企業”,引導並鼓勵其申報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並予以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1.

委託科技中介機構,積極幫助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為“雛鷹企業”提供政策諮詢、項目包裝、技術對接、人才招引等方面的中介服務;組織開展經營管理、技術開發、稅收政策、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培訓。

2.

結合孵化器、創業園建設等工作,為“雛鷹企業”配備創業導師,採取單個指導、會診指導、授課指導、陪伴指導、諮詢指導等形式,開展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諮詢等服務,為創業者提供良好的創業和發展環境;組織專利服務機構與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對接。

3.

對成長性較好的“雛鷹企業”,引導並鼓勵其申報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並予以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拓寬投資渠道,增強融資能力。

優先向相關金融機構推薦“雛鷹企業”,放寬“雛鷹企業”的貸款額度;優先提供天使擔保、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基金寶”等政策性擔保;對獲得專業風險投資的企業,提供風險投資額50%以上的授信擔保;鼓勵市級政策性擔保公司、各區(縣、市)科技局、銀行共同組建風險基金,實現政府對企業資助效應的最大化。

優先向創投機構推薦“雛鷹企業”,引導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加大支持力度。市創業投資服務中心等中介服務機構優先向“雛鷹企業”提供投融資洽談、項目推薦、產權交易、上市輔導等服務,推動“雛鷹企業”與風險資本的對接。

1.

優先向相關金融機構推薦“雛鷹企業”,放寬“雛鷹企業”的貸款額度;優先提供天使擔保、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基金寶”等政策性擔保;對獲得專業風險投資的企業,提供風險投資額50%以上的授信擔保;鼓勵市級政策性擔保公司、各區(縣、市)科技局、銀行共同組建風險基金,實現政府對企業資助效應的最大化。

2.

優先向創投機構推薦“雛鷹企業”,引導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加大支持力度。市創業投資服務中心等中介服務機構優先向“雛鷹企業”提供投融資洽談、項目推薦、產權交易、上市輔導等服務,推動“雛鷹企業”與風險資本的對接。

做好信息服務,幫助開拓市場。

鼓勵“雛鷹企業”參加國際性展覽展銷活動,加強商標國際註冊、申報國外智慧財產權工作,建立國外行銷網路和研發機構,積極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國際化經營。進一步完善網路資源,建立網上科技型初創企業產品供需信息庫,積極推動“雛鷹企業”發展電子商務。

集中公開發布政府招標採購信息,鼓勵“雛鷹企業”參與政府招標採購活動,為符合條件的“雛鷹企業”參與政府招標採購提供指導和服務,逐步提高政府採購“雛鷹企業”商品、服務的份額。

舉辦適合“雛鷹企業”開拓市場的品牌展會,鼓勵“雛鷹企業”積極參展,提高參展實際效果。

1.

鼓勵“雛鷹企業”參加國際性展覽展銷活動,加強商標國際註冊、申報國外智慧財產權工作,建立國外行銷網路和研發機構,積極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國際化經營。進一步完善網路資源,建立網上科技型初創企業產品供需信息庫,積極推動“雛鷹企業”發展電子商務。

2.

集中公開發布政府招標採購信息,鼓勵“雛鷹企業”參與政府招標採購活動,為符合條件的“雛鷹企業”參與政府招標採購提供指導和服務,逐步提高政府採購“雛鷹企業”商品、服務的份額。

3.

舉辦適合“雛鷹企業”開拓市場的品牌展會,鼓勵“雛鷹企業”積極參展,提高參展實際效果。

培育管理

為推進“雛鷹計畫”順利實施,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科技、財政、發改、經濟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雛鷹計畫”實施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日常工作和管理。

凡符合培育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均可向所在區、縣(市)科技局提出申請,填報《杭州市科技型初創企業培育工程申請表》,提供企業發展計畫書、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納稅證明、上年度財務報表等附屬檔案。區、縣(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簽署意見後,上報“雛鷹計畫”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由銀行、投資公司、科技中介、社會團體等機構在徵求區、縣(市)科技局意見後,直接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審核並確定入選企業,建立總量不超過1000家的“雛鷹企業”培育庫。

申報企業為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科技創新型企業、專利試點(示範)企業及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且符合基本條件的,可直接列入培育計畫。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建由技術、財務、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雛鷹計畫”專家組,在“雛鷹企業”入庫篩選、項目資助、考核評優、跟蹤服務中發揮行業專家的指導作用。

“雛鷹企業”由市和區縣(市)兩級共同培育管理。“雛鷹企業”應按要求定期上報統計報表、總結報告、驗收報告等材料。區、縣(市)科技局負責當地“雛鷹企業”的培育和管理工作,每季度和年末向領導小組報送有關報表或監理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季報、年報的匯總和“雛鷹企業”年度考評,落實相關扶持措施,並建立“雛鷹計畫”統計監測系統,編制年度發展報告。

“雛鷹企業”的培育期限為5年,領導小組對“雛鷹企業”按年度實行動態管理,對企業年度經營情況進行考核,按照一定比例對明顯無法正常運行或經營績效較差的企業實行淘汰。同時,每年擇優吸收新的科技型初創企業進行培育。

1.

為推進“雛鷹計畫”順利實施,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科技、財政、發改、經濟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雛鷹計畫”實施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日常工作和管理。

2.

凡符合培育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均可向所在區、縣(市)科技局提出申請,填報《杭州市科技型初創企業培育工程申請表》,提供企業發展計畫書、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納稅證明、上年度財務報表等附屬檔案。區、縣(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簽署意見後,上報“雛鷹計畫”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由銀行、投資公司、科技中介、社會團體等機構在徵求區、縣(市)科技局意見後,直接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審核並確定入選企業,建立總量不超過1000家的“雛鷹企業”培育庫。

3.

申報企業為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科技創新型企業、專利試點(示範)企業及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且符合基本條件的,可直接列入培育計畫。

4.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建由技術、財務、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雛鷹計畫”專家組,在“雛鷹企業”入庫篩選、項目資助、考核評優、跟蹤服務中發揮行業專家的指導作用。

5.

“雛鷹企業”由市和區縣(市)兩級共同培育管理。“雛鷹企業”應按要求定期上報統計報表、總結報告、驗收報告等材料。區、縣(市)科技局負責當地“雛鷹企業”的培育和管理工作,每季度和年末向領導小組報送有關報表或監理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季報、年報的匯總和“雛鷹企業”年度考評,落實相關扶持措施,並建立“雛鷹計畫”統計監測系統,編制年度發展報告。

6.

“雛鷹企業”的培育期限為5年,領導小組對“雛鷹企業”按年度實行動態管理,對企業年度經營情況進行考核,按照一定比例對明顯無法正常運行或經營績效較差的企業實行淘汰。同時,每年擇優吸收新的科技型初創企業進行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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