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地址設在交通便利的杭州 餘杭 臨平西大街33號。

主要職責

區政府辦公室主要職責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1.負責公文處理。協助區政府領導組織起草或審核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受理上級政府、部門來文,受理各鎮、街道和區直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呈報區政府的公文,提出審核意見,報區政府領導審批。

2.受區政府委託或交辦,組織開展有關協調工作。

3.根據區政府的工作重點和區政府領導指示,組織和參與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參與有關政策研究。

4.督促檢查各鎮、街道和區直各單位貫徹落實上級和區委、區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會議決定事項以及區政府領導重要批示、指示事項的執行情況,及時向區政府領導報告,提出建議。

5.負責區政府會議的準備和組織工作,協助區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6.負責區政府重大活動的組織和區政府領導重要內外事活動的安排。

7.指導全區政府系統辦公室的業務工作。

8.指導全區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區政府政務信息的編輯、上報工作。

9.負責市、區人大和政協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組織辦理和督促檢查工作;負責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中的有關問題。

10.負責區委、區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區委、區政府領導批示。

11.貫徹執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指導、協調、督查和考核全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12.協助區政府領導做好需由區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3.承擔全區防違控違協調、督查、考核和指導工作。

1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區法制辦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全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協調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組織開展依法行政(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工作。

2.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

3.協助區領導辦理法制工作事項,負責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4.辦理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及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工作;組織指導全區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

5.負責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交辦的立法草案徵求意見的辦理工作。

6.承辦區政府的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牽頭承辦區政府行政應訴案件,指導、監督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對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進行調查統計、分析研究;負責涉及行政複議的來信來訪工作。

7.負責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查、認定工作和委託執法備案審查工作;負責處理行政執法投訴;協調部門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產生的矛盾和爭議;負責區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8.負責全區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培訓和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年檢等管理工作。

9.研究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調解、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區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擬訂有關配套制度和措施;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法制業務交流活動。

10.負責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業務指導和協調工作;參與研究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

11.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區政府研究室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或參與全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對區政府重要工作、重大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跟蹤調研,收集、分析、整理和報送重要情報信息,為區政府決策提供對策建議。

2.負責起草《政府工作報告》等區政府重要報告和區政府主要領導部分重要講話稿,參與起草區委、區政府重要會議有關材料。

3.根據區政府領導指示,負責或組織、協同有關方面起草、修改區政府有關重要文稿。

4.指導全區政府系統的調查研究工作。

5.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區外事辦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中央的外事政策、規定以及區委、區政府關於外事工作的決定;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執行區內有關外事政策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貫徹執行外事政策和規定的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涉外事件。

2.歸口管理全區因公出國、赴港澳人員和邀請國外、港澳人員來訪的審核、審批工作;督促並協助有關部門對因公出國(境)團組、人員進行行前外事紀律教育。

3.負責接待應邀來訪外賓和來我區公務活動的使領館人員;負責協調、管理本區與國外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結好單位的交往活動;辦理結好報批手續並負責日常聯繫。

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區人防辦(區民防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2.負責制定人防建設有關規定,組織編制人防(民防)建設規劃和計畫,參與編制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及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

3.負責依法查處人防工程、設施開發和管理中的違法案件。

4.按規定許可權負責人防工程和兼顧人防工程的審批、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防要求和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報廢的審批工作;指導人防工程和兼顧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戰時平戰轉換和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防要求等工作。

5.組織實施人防指揮通信、警報、指揮所、應急疏散場所的建設與管理;組織制定城市人防行動方案和突發公共事件人員防護保障行動方案;確定重點防護目標,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制定平時防護措施和戰時搶修方案;組織開展防空防災演練;參與城市平時搶險救災、應急救援工作。

6.組織開展防空防災知識綜合宣傳教育和技能培訓,負責人防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防空專業隊員訓練。

7.依法收取、上繳、使用人防易地建設費和人防平戰結合收入;監督管理人防行政經費及人防國有資產。

8.指導各鎮(街道)開展人防(民防)業務工作。

9.戰時根據區委、區政府和軍事指揮機構的決定,發布人防有關命令和指示;適時開設指揮所,實施有效指揮。

10.承辦區政府、區人武部、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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