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職工教育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加快培養建設人才,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職工教育,是指對企事業單位的工人、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所進行的各種教育培訓活動。
第四條職工教育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方向,堅持學用結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實效的原則,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勞動者。
第五條職工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對全體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國防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對在崗位和轉換崗位的職工進行相應的崗位培訓;對文化程度、操作技能和專業水平尚未達到相應崗位(職務)要求的職工,進行提高文化、技能和專業知識的教育;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擴展知識、提高技能的繼續教育;對職工進行多方面的社會文化和生活教育。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職工教育工作的統一領導,促進職工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接受職工教育是每一個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職工教育管理

第八條市、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職工教育管理部門,負責對職工教育進行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職工教育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管理職工學歷教育和職工學校教育。
第九條市、縣(市)、區勞動、人事、計委、經委和科技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分別負責指導、協調工人、專業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以及培訓和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企事業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本行業職工教育、編制職工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本行業崗位要求,組織編寫行業特點的教育培訓大綱和教材,培訓師資,對本行業職工教育進行業務指導和考核。
第十一條各級工會應當參與職工教育的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受教育的權利。各級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應當參與並協助做好職工教育工作。
第三章職工教育職責

第十二條企事業單位應當把職工教育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將其列入任期目標責任制。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工教育負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企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職工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審議後實施。
第十四條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對職工教育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條件,配備必要的專(兼)職教育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教學設施、場地和經費。
第十五條企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建立崗位培訓制度。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崗位,上崗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四章職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職工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享有參加各種學習的權利,有服從本單位學習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學業和用其所學為本單位服務的義務。 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以及生產、技術和業務骨幹有優先參加學習的權利。
第十七條職工參加學習的時間,由企事業單位統籌安排。各級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的技術業務學習時間,每年不得少於12個工作日;其它在職職工的學習時間每年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每三年為1個周期,1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十八條經企事業單位批准參加學習並完成學業的職工,其學習費用和脫產、半脫產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等,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由企事業單位支付學習費用且脫產或半脫產學習1年以上以及出國進修3個月以上的職工,應當與單位簽訂書面契約,明確學成後為本單位服務的年限和違反契約所應承擔的責任。 職工個人要求調離單位或辭職,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企事業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條職工獲得國家承認的崗位合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繼續教育證書、學歷證書等,應作為上崗、任職、聘用、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職工參加學習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向上級和所在單位行政或工會組織提出申訴的權利。
第五章辦學和教學

第二十二條職工教育採取由行業、企事業單位辦學為主,社會力量、私人辦學為輔的多種辦學形式。
市、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中心或職工教育培訓基地,積極開展各類培訓。
大中型企業以及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也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中心或職工教育培訓基地。沒有條件單獨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基地的企事業單位,可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力量集中辦學,也可以聯合辦學或委託培訓。
第二十三條舉辦國家承認學歷的職工教育,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社會力量舉辦的非學歷教育,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各類職工教育。
第二十四條政府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和具備辦學條件的私人舉辦職工教育,其審批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各類職工教育培訓單位,必須把開展職工教育作為主要任務,加強師資隊伍和教材的建設,提高培訓質量。職工學校和培訓機構的校舍、場地和教學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六條各級各類職工教育培訓單位,必須按國家或政府有關部門統一規定的標準收取學雜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六章職工教育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職工教育工作隊伍,由專職和兼職教師、管理人員組成。
第二十八條從事職工中學、高等教育的教師,應當分別具有大學專科、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者具備與其擔負的教學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水平。技能培訓的教師,應當由具有實踐經驗和相應教學能力的中級、高級技術工人、技師或者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職工教育的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職務相適應的文化專業水平、管理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職工教育的教師和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職業道德和有關方面的知識、技能。
第三十條教育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有計畫地組織教師進修和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教師進修和培訓創造條件。
教師每年應不少於15天的進修培訓期。可以在3年內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十一條從事職工教育的教師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鼓勵教師和管理人員從事職工教育事業,認真落實有關待遇。在職稱評聘、晉級等方面,應與普通學校教師享有同等待遇;企業職工教育專職教師亦享受與專業技術人員同等的待遇。
第七章經 費

第三十二條職工教育經費,主要通過下列渠道解決:
(一)企業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教育經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企業職工核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管理費用。
(二)其他事業單位職工教育經費,按財政部門核定的範圍列支,不足部分可以在事業發展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行業管理部門組織集中辦學或者聯合辦學所需經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企事業單位職工教育經費,由企事業單位教育管理部門負責掌握,財務部門按規定監督使用。
企事業單位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上年度結餘可以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八章獎 懲

第三十五條對開展職工教育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由各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對參加學習或者自學並在生產、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應當視其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按各自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予以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一)未將職工教育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或不組織實施規劃和計畫的;
(二)不按規定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給工作和生產造成損失的;
(三)無故剝奪職工的合法學習權利,無故阻撓職工參加崗位培訓活動的;
(四)侵犯職工教育人員的合法權益,不按規定落實專職職工教育人員應享受的權利與待遇的;
(五)侵占、挪用職工教育的校舍、場地、教學設施設備,截留、挪用職工教育經費尚未構成犯罪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撤銷,取消其所發文憑,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物價檢查機構按有關規定對單位和責任人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或沒收非法收取的費用,並處以非法收取的費用3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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