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案卷評查範圍包括以下幾種由本局受理並辦結的案卷:
(一)行政許可案卷;
(二)非行政許可案卷;
(三)行政複議案卷;
(四)其他應納入評查的案卷。
第三條 本局成立由局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相關業務處室、法規處和監察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領導小組,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本局法規(公平貿易)處,具體負責本局行政執法案卷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以本局業務處室自查為主,局機關組織評查和上級部門抽查為輔。案卷評查採取調取案卷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實體程式和案卷規範相結合原則;
(二)糾正違法與預防違法相結合原則;
(三)實體規範和程式規範相結合原則;
(四)評查結果與落實執法責任相結合原則。
第六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適格性;
(二)案件的管轄權;
(三)案件執法的主要事實和主要證據;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情況;
(五)程式的合法性;
(六)文書製作的規範性;
(七)案卷的管理與歸檔情況;
(八)其他需要納入評查的情況。
第七條 行政許可案卷除按照本規定第六條進行基本評查外,還應重點圍繞以下內容展開:
(一)申請與受理:1、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2、行政許可一次性告知制度;3、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二)審查與決定:1、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核實、核查;2、行政許可利害關係的告知;3、行政許可的決定;4、行政許可證書的頒發。
(三)許可期限:1、行政許可決定做出的期限;2、行政許可文書的送達;3、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他條件的適用。
(四)聽證:1、特別事項行政許可的聽證;2、涉他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3、聽證的實施情況。
(五)變更與延續:1、行政許可事項的變更;2、行政許可延續的決定。
(六)卷宗檔案:1、使用統一規範的卷皮;2、卷內目錄填寫規範;3、卷內材料排列按執法文書目錄順序排列;4、卷內材料有頁碼編號;5、裝訂整齊;6、卷內文字應當使用藍黑或黑色墨水書寫,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原子筆的,入卷應予複印。
第八條 本局各執法業務處室應於每季度上旬對上一季度辦結的案件進行自查自評;每半年度應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一次綜合分析,並製作案卷自查綜合報告,報本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本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每年的年中或年末對各行政執法業務處室的案卷進行集中抽樣評查;也可以不定期地組織開展評查活動,但應至少提前5天通知相關處室。
本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應予通報,並將評查情況納入年終局機關對各處室的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按照或參照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制定的《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並結合本制度對評查內容的要求進行評分,確定評查結果。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按照下列程式展開:
(一)聽取被評查業務處室自評自查情況的匯報;
(二)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評查內容和評分標準進行綜合評議;
(三)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綜合評議情況報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領導小組審定,確定評查結果。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不合格案卷:
(一)不屬於本局管轄的事項;
(二)案件主要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有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的;
(五)違反本局辦事承諾時限的;
(六)評查成績在90分以下的。
第十三條 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通報案卷評查結果前應就有關問題再次徵求相關業務處室的意見。相關業務處室對評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覆核。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責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並報經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領導小組決定是否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按規定報送案卷的;
(二)未按規定接受案卷評查的;
(三)弄虛作假、製作虛假案卷的;
(四)其他妨礙或可能妨礙案卷評查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