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杭州市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1995.01.17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浙江省消防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杭州市(包括市轄縣、市)行政轄區內的下列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俱樂部、音樂茶座、餐廳等場所;

(四)其他室內遊藝、娛樂場所。

上述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娛樂場所。

第三條 杭州市公安局是全市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行政主管機關。

市、縣(市)、區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負責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公共娛樂場所經營者負責,娛樂場所經營者系承包經營的,由發包者負責。

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房屋的出租者與承租者,娛樂場所承包經營的發包者與承包者,必須簽訂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雙方的防火責任,並嚴格落實。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杭州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建立本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制,並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實行消防安全許可證制度。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向所在地的市、縣(市)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申領消防安全許可證。未取得消防安全許可證的公共娛樂場所,一律不得使用。

已經取得消防安全許可證的公共娛樂場所出現有礙消防安全因素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暫扣消防安全許可證,立即停止使用,待有礙消防安全的因素消除後,重新核發消防安全許可證。

本規定發布前已經開業的公共娛樂場所,必須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向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申領消防安全許可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未取得消防安全許可證的,應停止使用。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建築工程和裝飾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和本規定的要求。工程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必須持有設計管理機關核發的《工程設計證書》,並對建築工程防火設計承擔責任。

建設單位必須將建築工程防火設計報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批准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更改,並保證工程質量。

第八條 已經開業的公共娛樂場所,其建築、裝飾等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按照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的要求限期改造,期滿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應停止使用。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應不低於二級,與其他建築物相毗連的,應當設立獨立的防火分區。分區包間的房間隔牆應為非燃燒體,其耐火極限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定在文物古建築、博物館、圖書館和存放重要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築物內。

在居民住宅樓內不得新建、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處應不少於2個,在營業時必須確保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處上鎖、堵塞。疏散通道至出口處應當設定中英文疏散說明和圖案燈光的疏散標誌,並保持完好。疏散說明和疏散標誌應當設在走道的轉變處,間距不得大於20米。

公共娛樂場所疏散門必須面向外開,寬度不得小於1.4米。不得裝置轉門、捲簾門、側拉門。安全出口處不得設定門檻、台階。

二層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其疏散樓梯不得採用螺旋梯和扇形踏步樓梯。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必須設定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度不應低於0.5勒克斯,供電時間不得小於20分鐘。

第十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應當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具備自然排煙的場所應當設定機械排煙系統。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設定在地下建築內的,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面積不得大於400平方米,超過400平方米的應作防火分隔;

(二)內部裝修的吊頂、牆面應當採用非燃材料,地面、隔斷應當採用非燃或難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處應在二個以上,樓梯寬度不得小於1.5米;

(四)必須設定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五)必須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裝置;

(六)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檢查維修。電氣設備配線應當設定過載、漏電、短路等保護裝置。

第十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頂應當採用非燃材料;

(二)牆面、地面、隔斷應當採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

(三)通風管道和保溫、消聲材料,應當採用非燃材料。通風管道穿過防火牆或者樓板的,應當在穿越處設定防火閥,周圍空隙套用非燃材料填實;

(四)帷幕(幕布)、窗簾、道具包布應當採用阻燃織物;

(五)建築內部裝修不得改變消防設施的位置,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各類燈具的表面高溫部位不得與可燃物直接接觸,燈具的安裝必須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一)超過60W的燈具及其鎮流器不得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者可燃構件上,與可燃物的間距不得小於0.5米;

(二)超過60W的燈具的引線應當採用瓷管、石棉、玻璃棉等非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三)暗裝於可燃構件、可燃裝修材料附近的深罩燈(射燈)、筒燈、吸頂燈等燈具,應當採用瓷燈口,並在周圍用石棉板作防火隔熱處理;

(四)各類特效舞廳燈的電動機,不得直接接觸可燃物,應當加墊防火隔熱材料;

(五)霓虹燈的變壓器必須安裝在鐵架或者其他非燃材料的基礎上,並確定專人負責啟閉電源。

第十八條 在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使用電爐、電茶壺、電熨斗、電熱杯、熱得快、石英取暖器等電熱器具。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各類燈具和音響設備的設備配線,應當採用穿金屬管保護的銅芯導線或者護套為非燃材料的銅芯電纜,並按照不同的使用要求分別劃分支路,分閘控制;移動式電具的引線應當採用堅韌的橡膠套電纜,插頭和插座應當保持接觸良好。嚴禁亂拉亂接電氣線路和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第二十條 配電室一般不得設定在與公共娛樂場所相毗鄰的房間;確需設定的,兩者之間必須以耐火極不小於2.5小時的實體牆相隔。

第二十一條 娛樂場所的建築工程及裝飾工程竣工後,其消防設施及隱蔽工程部分需經市消防技術部門檢測,檢測結果及竣工資料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驗收合格,發給消防安全許可證。檢測結果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火源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飲用火必須設定在專門房間內;

(二)禁止串聯使用罐裝液化石油氣,備用的液化石油氣不得儲存在公共娛樂場所內;

(三)包房內不得使用氣化爐、酒精爐(燈)、電爐等爐具;

(四)歌舞廳用於舞蹈的燭火道具等,使用中不得拋擲,使用後必須及時清除;

(五)演出放映場所、歌蹈娛樂場所和室內遊樂場所,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設定報警電話,消防設施和防火設備必須完整好用。

第二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營業面積核定容納人員的數量,並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備案,日常營業不得超員。

第二十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防火安全責任制的規定,做好職工上崗前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經培訓後的職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識;

(二)掌握滅火常識;

(三)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責任;

(四)發生火警會報警,組織人員疏散,會撲滅初起火災。

凡未經培訓和沒有達到上述要求的職工,不得上崗。

第二十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巡視,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火災隱患。

公共娛樂場所每日營業結束後,應當按照崗位責任制分工,對營業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切斷電源和火源;確認安全後,填寫“清場檢查記錄”,並經負責人簽字後方可下班。

公共娛樂場所內除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留宿。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依據《浙江省消防管理條例》和《杭州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進行處罰。《浙江省消防管理條例》和《杭州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根據情節,分別以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吊銷消防安全許可證責令停止使用,並可處以罰款,其中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罰款為3000元以下;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為20000元以下,或者為日營業額的30倍以下。

公共娛樂場所被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吊銷消防安全許可證責令停止使用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通知供電部門停電。工商、供電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執行。

公共娛樂場所被處罰後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執行停業決定的,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可強制其改正。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公安消防監督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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