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定向視察是新時期人大代表在代表活動實踐中所創造的一種新的代表活動方式。定向視察是指區人大代表小組在閉會期間定向視察區行政、司法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以代表小組為單位,開展調查、視察、檢查等活動,被視察單位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統一安排。代表小組與被視察單位確定後,原則上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內不作更換。
第三條 代表小組定向視察,應圍繞區委工作中心和區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檢查被視察單位對憲法、法律、法規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況;區人大代表在大會和閉會期間依法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人民民眾普遍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和勤政廉政情況等。
第四條 代表小組定向視察,主要採取代表小組活動和代表個人持證視察相結合的方式。
代表小組活動可採取走訪、接待民眾、召開座談會、調查、視察、評議等方式。
代表個人持證視察可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視察的時間、內容、形式和方法由代表小組及代表自行確定,可以由代表單獨進行,也可以由幾個代表聯合的形式進行;可以事先通知定向視察單位,也可以採取暗訪等形式。
第五條 代表小組應從被視察單位的工作任務和特點出發開展活動,定向視察活動每年不少於2次;代表個人持證視察每年不少於2次;被視察單位向代表小組通報有關工作情況和邀請代表小組參加有關會議、活動,每年不少於2次。
第六條 代表小組定向視察要講求實效,有針對性和系統性。根據被視察單位年度的工作任務,年初與被視察單位一起制定本年度定向視察的計畫,以確保定向視察活動的有序進行。
第七條 代表小組在開展定向視察和代表個人持證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對視察中發現的問題需要提出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可填寫《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箋》,送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委。
第八條 被視察單位應適時地向代表小組介紹工作情況、邀請代表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寄送有關資料,為代表更好地了解本機關的政務或司法工作情況創造條件。被視察單位要重視和支持代表視察工作,自覺接受監督,如實介紹情況,虛心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認真研究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代表小組。
第九條 提高代表自身素質。代表小組要組織代表學習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了解和熟悉視察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基本專業知識及規章制度,增強法制觀念、民眾觀念、全局觀念。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不循私情,履行好代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