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林業局

7、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和濕地防火工作。 負責全縣濕地內陸生野生動植物的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 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濕地安全防火工作。

職能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林業發展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
2、研究制定全縣林業發展和林業生態環境建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林業經濟體制改革。
3、組織指導全縣植樹造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為主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全縣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部門的建設與管理。
4、指導全縣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及特種用途林)管理;負責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編制全縣森林資源採伐限額和林木採伐計畫,經上級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負責林地、林權管理,並對依法應由上級部門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進行審核。指導全縣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
5、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指導森林資源和陸生野生動物及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縣野生動物調查、監測。
6、負責全縣林政管理。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陸生動物資源和濕地資源的案件。
7、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和濕地防火工作。
8、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檢疫工作;審批縣外引進種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檢疫申請;簽發出縣(省內)森林植樹檢疫證書。
9、指導監督全縣林木種苗工作;人工母樹林撫育(衛生)伐設計初審及檢查驗收,監督管理和審批種苗運輸工作。
10、組織指導有林單位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指導監督全縣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工作;制定全縣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產業工作。
11、監督管理林業基金和其它專項資金;監管國有林業資產;負責全縣林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12、指導、監督生態公益林的培育和管護工作,指導各類商品林(用材林、薪炭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撫育、管護。
13、負責全縣林業法律、法規宣傳、人才培訓、林業科技、林學會、林業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隊伍工作,組織起草全縣林業生產的有關規程、標準等。
14、承擔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15、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一、4個行政股,即:綜合股、資源林政股、野生動植物和資源保護區管理股、造林 綠化管理股。
(一)綜合股
負責林業系統的會議組織、文電管理、信訪信息,秘書事物等機關日常政務和行政事物;負責全系統黨員管理,幹部職工業務培訓,宣傳法規、紀檢監察、社會治安、群團治安、老幹部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森林資源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工作,擬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林業管理規程;承擔林業執法監督工作。
負責全系統勞資工作、人事管理、財務審計及林業統計工作。負責編報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按規定及時上繳林業基金;負責上級專項資金撥付及使用的檢查監督工作;指導林業自有資金和各項貸款的使用管理;組織申報林業生產、事業資金和貸款計畫;負責財務決算和控購商品的初審、申報工作;監管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林業系統基層內審工作。
(二)資源林政股
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的管理工作;依法協調解決林權爭議;依法對占徵用林地進行初審和監督檢查,收繳森林植被恢復費;組織實施森林資源清查、統計、建立檔案、動態監測工作,組織編制年度森林採伐限額,經批准後監督執行;負責林木採伐許可證、省內木材運輸證管理、審批、發放工作;負責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劃定防護林、用材林、特種用途林、經濟林、薪炭林工作;查處林業行政案件;負責全縣林政稽查工作。
(三)野生動植物和資源保護區管理股
貫徹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國家、省有關野生動物資源和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法起草全縣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指導和監督陸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區建設的初審與管理;組織協調並監督管理全縣濕地保護區工作;組織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濕地資源調查監測;負責一般保護野生動物獵捕、省內運輸馴養繁殖、經營利用審批和省級以上保護野生動物獵捕、馴養繁殖經營利用的初審報批工作。
(四)造林綠化管理股
負責全縣鄉、鎮(場)的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為主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審批種苗運輸工作;負責全縣以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更新造林為主體的林業生態工程建設規劃編制和落實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3個事業站,即:林業營林技術指導站,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和林業勞動保險基金管理站。
(一)林業營林技術指導站
負責指導全縣鄉、鎮(場)的植樹造林工作;指導以植樹等生物措施為主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部門的建設與管理。指導監督全縣林木種子、種苗生產管理及運輸等工作。指導全縣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工作。指導全縣林業生產及撫育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
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縣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檢疫工作;審批種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檢疫申請;負責種子、種苗、木材等運輸檢疫工作;負責動植物檢疫工作;簽發出縣(省內)森林植物檢疫證書。
(三)林業勞動保險基金管理站
負責指導全縣國有林場、苗圃及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國有林場、苗圃的生產、安全工作;組織指導有林單位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
三、2個二級單位,即:森林公安局和蘆葦管理總站
(一)森林公安局
收集、掌握、報告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信息,保護轄區內的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依法查處轄區內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危害林區治安秩序的治安和林業行政案件。通過日常治安防範和管理工作發現犯罪線索,偵查管轄範圍內的刑事案件,保護重大犯罪現場,協助偵查部門偵查重特大刑事案件。接受民眾報警求助,為民眾提供服務。協助上級森林公安機關做好涉林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組織、指導轄區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保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工作。依法調解涉林糾紛。承辦上級森林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蘆葦管理總站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編制全縣濕地資源保護髮展規劃,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制定濕地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全縣濕地資源,組織實施濕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縣濕地內陸生野生動植物的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行使濕地保護條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濕地安全防火工作。組織或者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濕地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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