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明飛

杜明飛

杜明飛,男,碩士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曾任原蘭州市港航監督管理處處長、蘭州市交通局副局長兼蘭州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2012年3月任蘭州市物價局黨組書記、局長,正縣級。2012年5月,因涉嫌受賄340萬餘元罪,甘肅省檢察院決定將其逮捕。12月21日被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基本信息

人物概述

杜明飛,男,1962年12月生,碩士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曾任原蘭州市港航監督管理處處長、蘭州市交通局副局長兼蘭州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

2012年3月任蘭州市物價局黨組書記、局長,正縣級。

2012年5月9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市中級人民檢察院實行監視居住,5月17日被拘留,5月30日,甘肅省檢察院決定將其逮捕。此前,其在擔任原蘭州市交通局副局長兼蘭州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原蘭州市港航監督管理處處長等職務的13年時間,涉嫌收受、索要10家企業1名個人總計340萬餘元的現金、購物卡和寶馬車。

2012年11月30日,杜明飛受賄案在蘭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將定期宣判。 同年12月21日被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宣判後,杜明飛當庭表示要抗訴。

犯罪事實

概述

經查明,杜明飛先後總計53次收受、索要11個單位或個人總計340萬餘元的財物,包括現金159.5萬元,購房款113萬元,購物卡34.7萬元,另有價值33萬餘元的寶馬車一輛。案發後,偵查機關從杜明飛家屬處查扣現金20萬元、涉案房產一套。

具體

2012年5月份,杜明飛因涉嫌受賄罪被捕,當時他僅履新蘭州市物價局局長兩個多月。他被指控在擔任蘭州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蘭州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副局長等職務期間,涉嫌受賄340餘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1999年至2011年期間,杜明飛對蘭州某林場的樹苗運輸車屢次“照顧”,免除運管處對林場車輛的處罰。隨後,他以“借錢”為名,分3次向林場經理張口索取20萬元。

2010年至2012年間,杜明飛為甘肅某餐飲公司在消防安檢、車輛審驗中提供方便。2008年5月,他從該餐飲公司老總那裡“借”來價值33萬元的寶馬車一輛,交由其妻使用,直到案發後歸還。

2003年至2012年2月期間,杜明飛利用職務便利,在管理計程車道路運輸許可證的發放、審驗、年檢以及車輛報廢、以舊換新的過程中,為蘭州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提供便利謀取利益,先後11次收取該車行董事長金某的52萬元現金以及30萬元購物卡。

2004年1月,杜明飛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某車行取得由其他計程車行轉讓的125個計程車指標。2005年3月,杜明飛向該車行金某索要感謝費50萬元,後來又將50萬元交給金某存放,讓金某寫了一張50萬元的欠條。2006年8月,他從金某處取得15萬元。2006年12月,杜明飛又以投資買房為,向金某索要113萬元購房款,並在深圳置辦一套房產,並將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在其岳母名下。

依法判刑

法院認為,針對杜明飛及其辯護人所提杜明飛與行賄人存在“共同投資買房、借款、借車”屬合法民事行為的辯解、辯護意見,法院認為杜明飛明知行賄人屬於其職權管理範圍內的企業負責人,在相關管理事項上必定會有求於他的情況下,以此提出合夥投資買房的要求,實屬利用職權以“聯手炒房”為名,行索賄之實 。

法院還認為,杜明飛明知對方在有求於他的的前提下,仍向事主借款、借車,且案發前從無還款還物的意思表示,索取的寶馬車更是由其妻長期使用,只是後來在杜明飛被查處期間才被迫予以退還。以上種種行為均系杜明飛掩蓋犯罪的手段,其行為依法應以受賄論處。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杜明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行方便,先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馬某、何某等11人財物總計340萬餘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據此,法院一審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5年。對於追繳的贓款55萬元、深圳房產以及寶馬車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剩餘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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