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5.08—1978.02 鄭州郊區圃田農場知青
1978.02—1982.01長安大學(原西安公路學院)汽車系汽車運用工程專業學習
1982.01—1985.03 河南省汽車運輸公司幹部
1985.03—1985.10 河南省汽車運輸公司客運服務公司經理
1985.10—1986.04 河南省交通廳監理處人事宣傳科科長
1986.04—1988.08 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宣傳科負責人
1988.08—1992.12 河南省公安廳交管局車管科科長、辦公室主任
1992.12—2000.02 河南省公安廳交管局副局長,1996.01兼任調研員
2000.02—2002.01 焦作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
2002.01—2006.09 焦作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享受副市廳級待遇)、黨委副書記
2006.09—2006.10 信陽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黨委書記
2006.10---2011.09 信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1.09---2014.03 中共信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信陽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4.0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副廳級)
工作分工
(信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負責公安、國家安全、司法、信訪與穩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和聯繫的部門: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信訪局。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2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逮捕。
提起公訴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檢察院以漯檢公訴刑訴(2015)第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長根犯受賄罪,於2015年11月23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2016年4月14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長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二、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630.953388萬元(含已上繳河南省紀委的55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未上繳部分繼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