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逢春[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會原副巡視員]

李逢春[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會原副巡視員]

李逢春,男,漢族,1956年4月28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學文化。 1975年10月參加工作,198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會副巡視員。

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2015年6月16日,提起公訴。 2015年7月3日,李逢春被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 2018年3月20日,吉安市中法院裁定,對罪犯李逢春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

人物履歷

2003年至2011年8月任新余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06年12月起兼任中共新余市總工會黨組書記、市總工會主席,

2007年2月起任新余市文化藝術中心建設工程領導小組組長,

2011年8月後任新余市人大常委會副巡視員。

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25日,江西省紀委公布李逢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吉安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檢察院以贛吉市檢刑訴(2015)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逢春犯受賄罪,於2015年6月16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於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6月24日召開庭前會議,7月3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一審宣判

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吉中刑二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逢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0000元(已繳納)。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於2015年7月20日入江西省吉安監獄服刑。刑期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

執行變更

2018年3月20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李逢春在刑罰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李逢春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減刑後,刑期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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