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同居
2012年3月,本科畢業後在滬工作的湖南女孩李茜網上認識了自稱“周君”的被告羅晨。羅晨稱,其1981年生,未婚,是上海某大公司的高管。雙方見面後,很快確立戀愛關係,2012年10月開始租房同居。
2013年春節,“周某”跟李茜回老家過年,期間多次參加同學、親友聚會,稱即將成婚。2013年2月,李茜查知懷孕,李父母來滬照顧女兒。李父要求查看“周某”的身份證,到派出所核實後,發現是假證.
結束生命
“周某”此時才承認其真實姓名是“羅晨”,1972年生,已婚,是上海某公司的普通職員。2013年3月24日,得知真相的李茜要求與羅晨分手並終止妊娠。次日,羅晨到李茜單位將其帶至羅父母家中。
27日上午9點多,李茜因身體不適,由羅父母陪同到醫院體檢,同日下午2時許,李茜從醫院對面一座在建工地樓頂躍下,結束了年輕的生命。
一審判決
李父母認為,羅晨的欺騙行為是導致李茜輕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起訴要求羅晨承擔80%的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78萬餘元。
法院一審判決羅晨承擔30%的責任,賠償26萬餘元,對此,雙方均不服並提出抗訴。
二審開庭
上海一中院二審開庭期間,李父母均親自到庭,羅晨則委託羅父及律師出庭。庭上,失去女兒的李父母情緒激動,隨身帶著的抗訴材料里還有李茜的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對於一審查明的事實“2013年12月25日,羅晨至李茜單位將其帶至奉賢區”,李父母表示異議,稱當時羅晨是違背李茜意願,用脅迫的手段,連推帶拉將李茜按進車內帶走,李茜後來發簡訊給李父,稱“我被綁架了,快來救救我”。而26日晚上羅晨強行與李茜發生性行為,則是壓垮李茜的“最後一根稻草”。因此,羅晨應對李茜的死亡負主要責任。羅父表示,李茜跟兒子是真感情,兩人都想把孩子生下。
此外,就27日當天發生的事情,雙方各執一詞。法庭辯論階段,雙方圍繞羅晨是否應對李茜墜樓負主要責任展開辯論。
上海一中院將擇日宣判。
一中院認為,羅晨在婚姻存續期間隱瞞身份與李茜交往,有違社會道義與公序良俗。李茜懷孕後得知羅晨真實身份及婚姻狀況,精神上必然遭受巨大打擊,故羅晨的行為是李茜絕望自殺的誘發因素之一。一審判決並無不當,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