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事實
工程招投標受賄30萬元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理查明,2006年初,西安一家製冷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職員田某得知延長油田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油田公司)要在延安的崖里坪建生產基地,便找到時任該公司主管基建工程的副經理李興,表示想承攬一些工程。2006年五六月份,田某在李興辦公室送給其2萬元。
同年八九月份,在項目招標前,李興將田某事先準備好的擬中標單位華X建設公司及參與圍標的相關單位名稱,告知油田公司基建處處長曹某並授意工程要由華X公司承建。同年10月,田某將8萬元感謝費送給李興,華X公司順利中標並與油田公司簽訂了契約。2007年8月份,田某將20萬元感謝費送給李興。
征地建職工住宅樓收500萬
2006年初,油田公司經研究決定在西安解決公司職工住宅樓問題,並成立了以李興為組長的征地建房領導小組。
陝西萬X企業集團下屬的鴻X房地產公司,擁有位於文景南路160餘畝土地。由於當時國家政策不允許企業自行征地建設住宅,雙方協商以轉讓公司股權的形式實現土地轉讓。2006年4月,萬X企業集團董事長張某承諾,如果鴻X公司能將股權轉讓給油田公司,並代征代建職工住宅樓工程項目,願支付李興500萬元好處費,李興同意。
同年5月,經雙方協商,鴻X公司以每畝118萬元的價格將160畝土地整體轉讓給油田公司。李興受油田公司委託與鴻X公司簽訂了有關股權轉讓協定,同時李興代表油田公司又與張某簽訂了補充協定,由萬X企業集團下屬的傑X房地產公司代征代建油田公司住宅小區。同年八九月份,油田公司向鴻X公司支付了7000萬元股權轉讓款。
2006年10月,張某將事先準備好的存有200萬元的銀行卡及密碼交給李興。同年11月,油田公司將股權轉讓款全部支付完畢後,張某又安排其公司出納將300萬元現金分多次存到李興的銀行卡中。
可輕處罰
公訴人認為,李興身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興在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萬X企業集團法定代表人張某500萬元的犯罪事實,根據相關規定,可對其從輕處罰。
法官寄語
審判長說,李興作為一名北京知青到陝北,數十年來,從一線工人到幹部,從處長到副經理,工作兢兢業業,還曾多次受工傷。但2006年,當時57歲距離退休僅剩3年的李興卻觸犯了法律,令人惋惜。審判長以此告誡在場旁聽的領導幹部,“該案是典型的‘59歲現象’。”要時刻保持清醒,嚴守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