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經歷
2000年至2004年,李益民利用擔任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廣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廣州白雲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之便,在簽訂商標許可協定、中藥材原材料和藥品購銷、主管工程建設等事項過程中,先後多次收受香港鴻道(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廣東一力藥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某等6人賄賂總計人民幣20.9萬元、港幣329萬元、美元2.5萬元。其中,李益民在代表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與香港鴻道(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王老吉”商標許可協定中,3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陳鴻道賄送的港幣總計300萬元 。2005年9月26日,李益民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