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98年3月-2000年2月任廣東省海洋與水產廳廳長。
2000年2月-2009年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局長
2009年9月-2013年1月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2013年1月-2013年7月任廣東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4月26日,廣東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省海洋與漁業局原局長李珠江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3年7月11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省海洋與漁業局原局長李珠江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多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3年7月31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免去已在接受組織調查的李珠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職務。
一審宣判
2014年10月21日,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省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省海洋與漁業局黨組書記、局長李珠江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李珠江非法收受他人款物,汕尾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汕尾中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珠江(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漢族,廣東興寧市人)在擔任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省海洋與漁業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家從事海砂開採的公司在申請辦理海域使用證及海域使用證延期加注意見、沿海漁民轉產轉業議案資金、打擊非法開採海砂、疏浚泥固化處理基地項目、漁港項目、漁業安全生產通信指揮系統項目等事項過程中提供幫助,多次收受私企老闆鄺東文、陳寶財、李春強、王軍華、李錦培、李忠、沈木春等7人賄賂錢物計人民幣507萬元、港幣131萬元、美金1萬元以及賓士轎車一輛、浪琴表一塊等。
汕尾中院認為,被告人李珠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要、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39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退清的贓款贓物予以追繳。
判決結果下來,李珠江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宣判
2015年10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二審時,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唯修訂後的刑法及司法解釋對受賄罪的量刑標準作出調整,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對抗訴人的量刑應作相應調整。
同時法院認為,李珠江在辦案部門掌握其受賄事實並對其採取調查措施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動向辦案部門交代部分辦案部門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並退出大部分贓款,認罪態度好,依法可從輕處罰。
2017年4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省海洋與漁業局原黨組書記、原局長李珠江受賄案二審刑事判決書,對抗訴人的量刑應作相應調整,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