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
2010年3月27日晚,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發生一起命案,一戶人家五人被殺,經查死者為山東籍業主張某某(48歲)及其妻子、女兒及兩個兒子。
2010年3月27日23時,臨河區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民眾報案稱:臨河區東環辦國際家具建材城東300米小張龍骨廠發生一起命案,山東籍業主張某某一家五口被殺死在家中。
接到報案後,巴彥淖爾市和臨河區兩級公安機關迅速成立特偵組,組織警力趕赴現場展開調查取證。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全力偵破此案。
2010年3月29日,經過縝密偵查,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李煥文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警方正在全力偵破此案,緝捕犯罪嫌疑人李煥文。巴彥淖爾市公安部門發出通告,如有知情民眾請及時和當地公安機關聯繫,公安機關將予以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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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內蒙古電台報導,在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製造了一家五口人被殺“滅門慘案”的嫌犯李煥文,30日夜裡被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區分局擒獲。昨天凌晨,李煥文心理防線徹底崩潰,對殺害張某某一家的事實供認不諱,並稱是被逼無奈。
由於被害人張某某知道李煥文以前在山東的犯案經歷,經常要挾其為自己幹活,每當李煥文想反抗時,張某某就威脅說:“如果不給我好好乾活,我一個電話就把你送進去。”
案發當日上午,李煥文送走了來看他的老婆,晚上用斧頭殺死了張某某一家。
次日凌晨4時左右,他花2400元讓作案前已聯繫好的本田轎車司機,將其送到呼和浩特市白塔機場。
迷惑警方視線逃到東勝
到機場後,李煥文並沒有乘飛機逃跑,而是搭乘計程車到了呼和浩特市附近的一個小鎮,以此來迷惑警方的偵查視線。
在發現計程車上有攝像頭後,李煥文怕給警方留下影像線索,又換乘了一輛沒有攝像頭的計程車逃至鄂爾多斯市東勝區,隨後又搭乘計程車到郊區活動。
入夜後,看到東勝區街上到處警燈閃爍,攝像頭遍布大街小巷,李煥文感到十分恐懼,竄到東勝區柴家梁氣象公園藏身。
做雙眼皮隆鼻逃避追捕
在審訊過程中,李煥文還交代夥同他人於2002年至2005年間在山東諸城、壽光等地持槍搶劫40餘起,並在搶劫過程中用槍打死兩人,涉案金額高達100餘萬元的犯罪事實,供出了幾年前在山東多個城市持槍搶劫殺人的同夥。
為逃避警方追查,李煥文逃至巴彥淖爾市,做了雙眼皮手術和隆鼻手術,改變了外貌特徵,並偽造了戶口本和身份證。
警方共出動2000多名警力
據了解,本次抓捕行動,巴彥淖爾警方共出動2000多名警力,排查線索上萬條,發布100多條網際網路信息,併到區內的呼市、包頭和山東等地展開偵查工作。3月28日,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進行全國追捕。
3月27日23時,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東環辦國際家具建材城東300米小張龍骨廠發生一起命案,山東籍業主張某某及其妻子、女兒及兩個兒子一家五口人被殺死在家中。
法院宣判
“臨河滅門慘案”兇手李煥文,被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犯搶劫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李蘭青、李香蘭、楊鳳月犯窩藏罪、包庇罪,分別被判處2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5月,被告人李煥文與李建民因在山東實施搶劫作案多起被山東省公安局網上追逃,後二人逃至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投靠李建民的親屬張建瑞。期間,李煥文做了雙眼皮和隆鼻手術,以隱瞞身份。2008年,李煥文化名“高樹福”,在被害人張建瑞的“小張木龍骨廠”打工。期間,他和張建瑞一家多次發生矛盾,產生殺人歹念。2010年3月26日,李煥文購買了作案工具伺機作案。3月27日凌晨2時,李煥文攜帶斧頭和刀翻牆進入“小張木龍骨廠”連殺一家5人,製造了震驚全國的“臨河滅門慘案”。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李來青和李香蘭明知李煥文和李建民系負案在逃人員,為幫助二人逃匿,分別為李煥文、李建民提供並辦理了戶名為“高樹福”、“張志誠”的戶口。2010年3月27日,李來青和李香蘭發現張建瑞一家被殺後,唯恐李建民的身份暴露,為李建民提供1000元現金幫助其逃匿。
2010年3月28日,公安機關調查李煥文故意殺人案時,被告人李來青和李香蘭故意做假證明隱瞞李煥文和李建民的真實身份,阻礙案件偵破。被告人楊鳳月明知李煥文是負案在逃人員,用高樹福妻子“李玉香”的名字和李煥文一起居住生活,幫助李煥文掩蓋身份。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5年4月, 被告人李煥文夥同他人先後竄至山東省諸城市相州鎮、日照市嵐山區等地,採用持獵槍、鐵棍威脅等手段搶劫作案27起,其中多次持槍入戶搶劫,並開槍致死二人、重傷二人,搶劫人民幣70餘萬元和手機、金戒指、香菸等物品,並夥同他人入室盜竊現金10萬元。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一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李煥文未提出抗訴,案件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覆核裁定,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裁定,核准判處罪犯李煥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並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於2012年11月30日被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