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擔任宗教事務局局長期間,為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親自深入鄉鎮農村,做了大量調查研究,總結出"加強縣鄉村三級領導、完善行政和民眾兩條監督機制的管理網路",並認真組織實施,有力地打擊了境外敵對勢力在該縣進行的非法傳教活動,使宗教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齊河縣宗教事務局於1993年被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授予全國宗教基層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他任縣委統戰部副部長後,負責民族宗教工作。1994年1月國務院發布145號令,頒布實施《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為貫徹落實這個宗教法規,1994年2月~1995年5月,對全縣宗教活動場所進行了全面調查核實,逐個進行審查,圓滿地完成了186個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發證工作,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取得了顯著成績,在德州幣區內作了典型工作經驗介紹。他於1996年1月被山東省委統戰部和山東省政府宗教局聯合授予全省宗教工作先進個人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