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海[天津市寧河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原副區長]

李春海,男,漢族,1973年5月出生,天津市人,1997年12月參加工作,1999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天津市寧河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

2018年11月,李春海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97.12-2002.10 共青團天津市寧河縣委科員;

2002.10-2004.04 共青團天津市寧河縣委青農科副科長;

2004.04-2004.07 共青團天津市寧河縣委青農科科長;

2004.07-2007.04 共青團天津市寧河縣委副書記;

2007.04-2007.09 共青團天津市寧河縣委副書記(主持工作);

2007.09-2009.03 共青團天津市寧河縣委書記(其間:2008.03-2008.07在天津市委黨校第34期培訓一班學習);

2009.03-2011.04 天津市寧河縣廉莊鄉黨委書記;

2011.04-2011.12 天津市寧河縣七裏海鎮黨委書記;

2011.12-2014.12 天津市寧河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2010.09-2013.07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14.12-2015.10 天津市寧河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副局級);

2015.10-2017.09 天津市寧河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

2017.09 被免去天津市寧河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25日,據天津市紀委監委訊息:天津市寧河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區長李春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區長李春海(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春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春海,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春海利用其先後擔任中共天津市寧河縣七裏海鎮委員會書記、天津市寧河縣(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區)長職務上的便利,採取巧立名目、虛報冒領手段,侵吞公款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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