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枝[原中共葫蘆島市委副書記]

李春枝[原中共葫蘆島市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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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枝 男,生於1950年10月,遼寧省遼陽市人。原中共葫蘆島市委副書記,2006年因受賄罪被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工作經歷

李春枝畢業於瀋陽工業大學,管理工程專業研究生。歷任遼陽縣供銷社副主任、交通局局長兼黨委書記,縣委常委、紀檢委書記,遼陽市弓長嶺區委常委、紀檢委書記,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區委常務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中共遼陽市委常委、組織部長,中共葫蘆島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副書記等職。

2006年因受賄罪被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文章著述

李春枝曾在《理論與實踐》、《走向新世紀》、《中國現代化建設研究文庫》等中央、省、市級刊物上多次發表理論性文章。有的文章被納入《中國社會科學研究成果選》。曾被聘為遼寧省黨的建設研究所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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