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2005年7月4日20時許,李孟軍、李明租乘受害人歐沛松駕駛的摩托,行至清遠廣清醫院正門東側約200米處時,李孟軍取出事先攜帶在身上的水果刀,向歐的腹部捅刺兩刀,歐棄車逃走。兩人分別持刀追打,歐某不慎跌進水渠,兩人又朝其身上連捅數刀,還割了歐頸部一刀,將其身上行駛證等搜走。李明駕駛歐的價值3530元的機車載李孟軍逃離現場。李孟軍、李明逃到廣州花都區某公司打工。同年7月11日,李孟軍開機車出去被警方查獲。被搶的身份證、駕駛證被李孟軍等人燒掉,李明去向不明。
此後,李孟軍與李明命運迥異,李孟軍身陷囹圇,李明潛逃在外。
抓捕歸案
2014年11月19日,清遠市公安局通報:2005年“清遠市清城區歐沛松被搶劫案”發生後,清遠市清城區公安分局偵查後迅速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李孟軍,經審訊後,發現李明有同案嫌疑,但根據當時收集到的證據,李明尚不符合通緝的法定對象條件,因此未對李明採取通緝的偵查措施。
什麼是符合通緝的法定對象條件?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丁一元解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通緝的對象必須是同時具備“應當逮捕”和“在逃”兩個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押人員。具體而言,必須針對如下三種人:一是依法應當逮捕的、身份已查明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二是被採取逮捕措施後越獄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是被判刑後越獄逃跑的罪犯,最後必須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