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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建立後,社會秩序開始好轉,法令得到健全,李復新到官府為父親申冤,官府將賈成倫關進了監獄,卻恰逢皇帝大赦,賈成倫得赦出獄。李復新心有不甘,就在路邊埋伏,用石頭打死了仇人,然後到官府自首。縣令被李復新的孝心所感動,上疏州府請求赦免李復新並旌表其門。州府卻認為,賈成倫已經得到大赦免於處死,因此李復新是擅殺,應當依照殺人罪來進行定罪。縣官又上書為李復新辯護說:“《禮》說父母之仇,是不共戴天的血海深仇,殺死仇人應當是無罪的。大赦是君主一時之仁,而復仇是千古之大義,賈成倫可以被朝廷赦免,但是不能被李復新寬恕。憑心而論,李復新不應當受到極刑。應當裁定李復新無罪並應對其孝行予以旌表。”州府最終採納了縣官的意見,不僅赦免李復新無罪,而且“表其門曰"孝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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