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程
李在賢涉嫌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籌集數千億韓元的秘密資金,以及逃稅、貪污和瀆職而於2013年7月被起訴。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罰款260億韓元。
判刑
2014年9月12日,首爾高等法院以貪污、瀆職和逃稅等罪名判處希傑(CJ)集團會長李在賢有期徒刑3年,罰款252億韓元(約合人民幣1.5億元)。
法院考慮到李在賢的健康狀況和目前其處於停止執行逮捕期間,因此沒有將其當庭扣押。法院方面認為,李在賢籌集秘密資金本身不能看成是貪污,此外李在賢部分瀆職和逃稅嫌疑也不成立。法院最終認可的涉案金額為貪污115億韓元,瀆職309億韓元和逃稅251億韓元。
法院表示,李在賢逃稅會給韓國普通國民的納稅意識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案情重大,李在賢2008年曾因借用他人名義炒股而接受過一次稅務調查,之後又出現逃稅嫌疑,因此罪責較重。瀆職和貪污同樣會給企業體製造成惡劣影響,應予以嚴懲。但考慮到李在賢借用他人名義炒股是為了企業經營而非個人目的,且逃稅金額已全部繳清,他人名義的股票也全部被處理,加之其健康狀態不佳,因此此次判決減輕了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