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陽[湖南郴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李向陽[湖南郴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李向陽,男,漢族,湖南嘉禾縣人,1961年9月出生,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文化。曾任湖南郴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受賄罪,被依法逮捕。 2017年11月8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李向陽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邵陽市人民檢察院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79.09-1982.07, 郴州農校農學專業學生

1982.07-1984.01, 嘉禾縣鍾水鄉團委書記

1984.01-1987.07, 嘉禾縣委辦公室秘書(其間:1985.09-1987.07,湘潭大學秘書專業大專畢業)

1987.07-1989.11, 嘉禾縣委辦公室副科級研究員

1989.11-1991.04, 嘉禾縣普滿鄉黨委副書記

1991.04-1992.11, 嘉禾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1992.11-1995.02, 嘉禾縣肖家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5.02-1995.09, 嘉禾縣行廊鎮黨委書記

1995.09-1998.05, 郴州市政府辦黨組成員、副主任(其間:1994.08-1996.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大學畢業)

1998.05-2003.12, 郴州市北湖區委副書記

2003.12-2006.05, 郴州市旅遊外事僑務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6.05-2007.03, 桂陽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2006.12當選)

2007.03-2014.01, 桂陽縣委書記

2014.01-2014.03,郴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桂陽縣委書記

2014.03-2016.08,郴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26日 ,據三湘風紀網訊息,郴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向陽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6年8月,經湖南省紀委立案審查並報經湖南省委批准,決定對李向陽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經查,李向陽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為謀求個人職務升遷,跑官買官;違反廉潔紀律,在下屬單位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收受禮品、禮金,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將公款借給私營企業使用,違規減免土地出讓金;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並搞權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向陽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李向陽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6年11月25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郴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向陽(副廳級)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7年11月8日,湖南省郴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向陽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邵陽市人民檢察院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向陽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向陽,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邵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向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財產收入、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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