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吉順[國小教師]

李吉順[國小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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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吉順,甘肅省武山縣某村國小教師,任教期間強姦、猥褻26名4至11周歲幼女被執行死刑。

案情回顧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順在甘肅省武山縣某村國小任教期間,利用在校學生年幼無知、膽小害羞的弱點,先後將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楊甲、楊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劉某甲、楊丙、康某戊、楊丁、李某甲、康某己、劉某乙、楊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騙至宿舍、教室、村外樹林等處姦淫、猥褻,將被害人楊己、潘某乙、楊庚、楊某辛、楊某壬騙至宿舍、教室等處猥褻。李吉順還多次對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時對多名被害人實施了姦淫、猥褻。上述26名被害人均系4至11周歲的幼女。

審判結果

本案被告人李吉順作為人民教師,對案件中的被害人負有教育、保護的特殊職責,但其卻利用教師身份,多次強姦、猥褻多名幼女,其犯罪更為隱蔽,被害人更加難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本案被害人年齡介於4至11周歲之間,均為就讀於國小或學前班的學生,李吉順利用被害人年幼、無知、膽小的弱點,採取哄騙的手段在校園內外實施犯罪,嚴重摧殘幼女的身心健康,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在被侵害的幼女中,有多名農村留守兒童,作為弱勢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吉順針對她們實施犯罪,後果更加嚴重;李吉順在一年多時間內,多次強姦、猥褻幼女,人數多達26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性侵意見》)第25條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李吉順作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針對多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符合《性侵意見》第25條中第(1)、(4)、(5)項的情形,應依法從重處罰。人民法院對李吉順依法判處死刑,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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