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
據法院查明,李偉利用擔任茂名市茂港區副區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款審批、人事調動等事項方面,為工程承建商黃某等六人提供關照和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現金合計人民幣99萬元。其受賄的時間跨度從2005年到2011年。
2005年8月的一天,李偉在商人黃某的辦公室提及自己的父親住院缺錢,黃某當即給了李偉5萬元。2006年10月的一天,又是在黃某的辦公室,李偉說兒子在俄羅斯留學缺錢用,收到了10萬元。2007年暑假,李偉再次提及兒子留學缺錢用,又收到了20萬元。2009年底,李偉再次收到黃某的8萬元,這一次是因為需要裝修老家房屋。2009年底,李偉說兒子畢業回國,要買一輛汽車需用錢,黃某送給李某20萬購買了一輛君悅別克牌汽車。作為回報,李偉則在黃某的工程、工程款等方面關照、放水。
舉報立功
2013年6月23日,李偉向茂名市第一看守所提供檢舉材料稱,其在與同監倉關押的涉嫌搶劫犯罪的嫌疑人馮某交談過程中獲知,馮某曾夥同馮某某(亦因涉嫌犯搶劫罪關押在該看守所)於2013年5月某晚使用暴力強姦了茂名一名女中學生。看守所將該線索移交當地公安部門核查,公安機關之後偵破了馮某某等人強姦案。
2014年1月15日,茂名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偉有期徒刑5年。該院認為,李偉主動交代辦案部門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並向公安部門檢舉了馮某某等人的輪姦行為,構成立功,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2014年10月23日,廣東省檢察院向廣東省高院提起抗訴,認為李偉不構成自首,也不構成立功。
2015年5月,廣東高院開庭再審此案。今年3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茂名中院的一審判決。廣東高院認定李偉構成立功,但不予認定自首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