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嶺村

發展規劃

1、生產發展 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強化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產業支撐。大力提高農業科技創新和轉化能力;加強農村現代流通體系建設;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積極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
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快發展循環農業。
2、生活寬裕 促進農民持續增收,夯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經濟基礎。拓寬農民增收渠道;保障務工農民的合法權益;穩定、完善、強化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政策;加強扶貧開發工作。
3、鄉風文明 加快發展農村義務教育,大規模開展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繁榮農村文化事業,加強縣文化館、圖書館和鄉鎮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推動實施農民體育健身工程;扶持農村業餘文化隊伍,鼓勵農民興辦文化產業,開展和諧家庭、和諧村組、和諧村鎮創建活動。
4、村容整潔 加快農村能源建設步伐,在適宜地區積極推廣沼氣、秸稈氣化、小水電、太陽能、風力發電等清潔能源技術;以沼氣池建設帶動農村改圈、改廁、改廚;加強村莊規劃和人居環
境治理;引導和幫助農民切實解決住宅與畜禽圈舍混雜問題,搞好農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農村環境衛生。
5、管理民主 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主題,在全國農村深入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加強農村基層組織的陣地建設;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進一步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議事制度,完善村民“一事一議”制度,健全農民自主籌資籌勞的機制和辦法

領導班子

村支書:  谷富雄
村主任:  江渭林
村文書:  丁先中
婦女主任:  汪文娟

村規民約

為了保障本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促進本村
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村黨支部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並依據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並行使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眾性自治組織。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事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它經濟;
(三)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四)保障本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的合法財產權、經營權;
(五)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財產;
(六)重視本村的文化教育,科技進步,村鄰團結,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努力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活動。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認真實施和完成鄉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協助鄉政府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 民主選舉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本屆村民委員會至 2001 年屆滿。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黨支部書記任村民選舉委員會組長。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各村小組推選產生。
第七條 村委委員會主任、委員的選舉,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並獲得參加投票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具體選舉程式按《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執行。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委員,在實際工作中,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或委員。但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九條 本屆村民委員會屆滿,根據上級的統一安排,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章 民主決策
第十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會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辦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年度使用方案;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承包經營方案;
(七)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底召開。其主要內容是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研究制定並討論能幹上年底的有關事項及公益事業的建議方案。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有五分之一村民代表提議,應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討論決定上級黨委、政府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並落實工作措施。
十四條 如確因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各種會議,討論決定有關事項。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十六條 村規民約的制訂,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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