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概述

本溪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理事會共有113人組成。其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19名;秘書長1名;理事91名。中共黨員12人,占10.6%,非中共人士101名,占89.4%。黨政機關42人,占37.2%;企業21人,占18.6%;高校7人,占6.1%;中介組織3人,占2.6%;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6人,占5.3%;文化藝術界4人,占3.6%;醫藥衛生界5人,占4.5%;教育界12人,占10.6%;體育界1人,占0.8%;金融界10人,占8.9%;民主黨派機關2人,占1.8%。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109人,占96.4%。其中,研究生39人,占34.5%。中級以上職稱共84人,占74.3%。

機構章程

本溪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本溪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
第二條 本溪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是以全市黨外知識分子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為主體的具有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宣傳和貫徹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加強本溪市各界黨外知識分子之間的了解、友誼、交流與合作,團結和支持各界黨外知識分子為推進本溪老工業基地的振興和發展,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在中共本溪市委統戰部領導下,在本溪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工作。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本溪市平山區勝利路34號(中共本溪市委統戰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發揚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提高的優良傳統,積極支持會員為本溪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二)加強同全市各界黨外知識分子的聯繫,把廣大黨外知識分子緊密團結在中國共產黨周圍,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掌握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協調關係,化解矛盾,向黨和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充分維護黨外知識分子的合法權益,協助解決會員的困難和問題,把聯誼會辦成黨外知識分子之家,成為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黨外知識分子的橋樑和紐帶。
(四)利用黨外知識分子聯繫面廣的優勢,促進會員聯繫交友,組織會員進行參觀、考察,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文化學術交流活動,並創造條件,逐步開展對外交流和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五)積極引導會員幫助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提供有關技術諮詢、科技信息、企業文化、行銷策劃和中介服務,促進會員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六)努力培養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積極為黨和政府舉薦高素質的優秀人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相關學科和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黨外知識分。
第九條 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所在單位黨委統戰(宣傳)部門考核推薦;
(二)根據申請人所處區域由基層分會或市會審批;
(三)由基層分會或市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違紀違法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召開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年度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相關學科和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在職人員;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以符合條件的,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代行會長有關職權。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負責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可配備兼職會計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大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市委統戰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委統戰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工作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6年7月20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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