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實施細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縣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保障全市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規範有序進行,根據《遼寧省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國資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授權,依照本細則,對各縣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指導和監督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維護國家整體利益;
(二)堅持市、縣區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尊重縣區國資監管機構的出資人代表權益,鼓勵縣區國資監管機構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運營的有效形式;
(三)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依法履行指導和監督職能,完善指導和監督方式;
(四)堅持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正確方向,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條 市國資委依法對各縣區下列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二)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
(三)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職責;
(四)規範國有企業改革、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
(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督、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
(六)國有企業財務、審計、職工民主監督等內部制度建設;
(七)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法制建設;
(八)其他需要指導和監督的事項。
第五條 市國資委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全市國有資產監管的規範性檔案,指導和規範各縣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各縣區國資監管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監管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六條 市國資委應當加強對各縣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調查研究,適時組織工作交流和培訓,總結推廣國有資產監管經驗,建立與各縣區國資監管機構交流聯繫的信息網路,解釋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提出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建議。
第七條 各縣區國資監管機構制定的國有資產監管、國有企業改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由各縣區國資監管機構統一抄報市國資委法制工作機構。
第八條 市國資委對各縣區貫徹實施國有資產監管政策法規的具體情況定期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督察糾正國有資產監管中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市國資委對各縣區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因違法違規行為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應當責成各縣區國資監管機構調查處理。
各縣區國資監管機構對市國資委責成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件,應當認真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報告市國資委。
第十條 各縣區國資監管機構應當以報告或者統計報表等形式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名單,本地區企業匯總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所出資企業匯總月度、年度財務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市國資委。
市國資委應當將對各縣區國資監管工作具有指導借鑑意義的有關檔案,及時下(轉)發或抄送各縣區國資監管機構。
第十一條 市國資委對各縣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應當嚴格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監管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工作程式進行。
第十二條 市國資委對各縣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應當充分徵求各縣區國資監管機構的意見和建議,不得干預各縣區國資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各縣區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監管的法規和規章,依法接受並配合市國資委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市國資委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市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各縣區國資監機構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的,市國資委應當依法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向所在縣區政府通報有關情況,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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