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組織貫徹黨和國家、省、州的科技法規及方針、政策,檢查執行情況,從事政策調研,組織經驗交流,向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2、組織研究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編制全縣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實驗、中試基地、重點建設項目、重大技術改造、重要工程建設等組織專家進行前期預研、評估和論證。
3、負責科技三項費、科學事業費和科技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增加科技投入。協同有關部門綜合運用財政、信貸、稅收等經濟手段,加強對科技工作的巨觀調控。
4、管理科技信息的蒐集、研究和交流活動,做好科技統計、科技情報和科技檔案工作。
5、管理科技成果,擬定全縣科技成果推廣指南,負責科學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及創新工作。搞好成果引進、試驗、示範、推廣工作。
6、貫徹實施國家、省、州、縣頒布的各項科技獎勵條例。組織全縣重大科技成果鑑定、獎勵和套用推廣。負責技術市場、專利管理及《技術契約法》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促進技術商品交換。
7、負責科技產業、民營科技企業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指導管理民營科技企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企業技術進步政策,建立健全農村科技服務體系,推動企業和農村的科技進步。
8、負責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組織制定科普工作規劃,負責縣科普工作聯繫會議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普及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成熟、實用技術,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
9、負責對直屬縣級學會、協會、研究會進行業務管理,對鄉(鎮)科技副鄉(鎮)長和基層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有關科技人員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協同負責中青年學術、學科帶頭人、農村科技示範帶頭人的選拔、培養及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知識分子工作,組織指導科技管理幹部和科技人員培訓工作。
10、管理本縣的科技外事活動,國外智力引進。促進對外開放,推動祖國和平統一。
11、承擔縣科技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12、承擔縣委、縣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