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保稅標準倉單

期貨保稅標準倉單是指期貨保稅交割業務中由保稅交割倉庫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生成的用於提取保稅貨物的憑證。期貨保稅標準倉單質押即是期貨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企業以倉單項下保稅貨物為債權擔保,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一種(期交)所外融資方式。

準入條件

(一)試點企業

申請辦理期貨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試點的企業必須為在洋山保稅港區註冊的AA類或A類企業且持有期貨保稅標準倉單。

(二)金融機構

目前可辦理該業務的金融機構限定為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工商銀行。

(三)準入商品

試點商品為銅、鋁及今後擴大試點範圍後批准的商品品種。商品貨物的所有權必須明確,能夠提供所有權證明。

作業流程

(一)企業資格備案

企業在保稅港區從事期貨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需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資格備案手續,由海關對申請企業進行資質核准。

申請企業應向主管海關提交以下單證:

1、《倉單質押業務申請備案表》;

2、進出口收發貨人海關註冊登記證書及複印件;

3、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單證。

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後在《倉單質押業務申請備案表》上核准意見。

(二)期交所開戶及倉單生成

1、企業在上海期貨交易所申請辦理開戶手續。

2、期貨保稅標準倉單生成。

貨主在申請簽發保稅標準倉單前,應通過會員單位辦理簽發保稅標準倉單入庫申報(交割預報),申報內容包括品種、等級(牌號)、商標、數量、發貨單位、貨主名稱、擬入保稅交割倉庫名稱等,同時須遞交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等相關單證複印件。

期貨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願,在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允許簽發保稅標準倉單。貨主應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已批准的入庫申報中確定的保稅倉庫發貨。未經過交易所批准或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保稅商品不能用於保稅交割。貨主應在貨物到庫後,委託交易所指定質量檢驗機構對進口商品進行質檢。

保稅交割倉庫接到交易所批准簽發保稅標準倉單指令後,對到貨及相關憑證進行驗核。驗收完畢後,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保稅標準倉單。

(三)期貨保稅標準倉單質押

企業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下簡稱“系統”)向銀行提出質押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在驗明貨物與倉單後在系統中進行確認。

企業憑經海關簽注的“倉單質押業務試點申請備案表”至銀行申請辦理倉單質押契約和銀行保函。銀行應當以期交所當月公布的保稅交割結算價(或當月契約保稅交割參考價)作為成交價格,出具相當於質押貨物進口稅款的保函,期限應覆蓋倉單質押時限。

銀行或企業應當在出具保函、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承諾保證書(見附屬檔案2)等相關材料的當日提交至海關。由海關審核擔保金額以及擔保期限等內容無誤後,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完成確認。

海關確認後,銀行應於系統中將狀態改為質押狀態,並向企業放款,同時通知指定交割倉庫銀行在相應貨物上做好庫位標記。

試點期間,主管海關辦結一筆倉單質押業務手續後,方可受理同一企業的下一筆倉單質押申請。

(四)質押貨物的監管

期貨保稅標準倉單質押契約有效期內,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對已質押的標準倉單進行登記管理。相應標準倉單不得進行交割、轉讓、提貨、掛失等任何操作;在相應貨物上做好庫位標記,妥善保管。

( 五)期貨保稅標準倉單質押解除

企業應當在抵押期限屆滿之日起20日內提出解除質押,在獲得質權銀行批准同意後,由質權銀行在系統中提出解除質押申請,並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在驗明倉單貨物及所有權後,在系統中進行確認。

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後應在“倉單質押解除申請備案表” 上籤注核准意見,並在系統中確認後,按現行規定退還銀行保函。解除質押時,同一質押契約項下的倉單應一併解除,不得分批。

出質企業或銀行應在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後3個工作日內將以下單證提交主管海關備案:

1.倉單質押業務解除申請備案表;

2.原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清單;

3.原倉單質押業務申請備案表;

4.其他海關認為需要的單證。

出質企業在海關確認後,在系統中對倉單狀態進行最終確認。指定交割倉庫憑出質企業提交的經海關簽注的“倉單質押解除申請備案表”撤銷質押庫位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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