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典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典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典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於1950年3月3日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1974年1月、1987年2月、1995年3月、1999年8月、2004年4月先後進行了五次修正。現行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典》包括以下九章:刑法的基本規定;總則;反國家和反民族罪;侵害國家管理秩序罪;侵害社會主義經濟罪;侵害社會主義文化罪;妨害一般行政管理秩序罪;侵害社會主義共同生活秩序罪;侵害公民的生命財產罪。

基本信息

歷史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一直重視立法工作,先後制定了1948年憲法、1972年憲法、1992年憲法和1998年憲法。並以憲法為中心構建了一套較為完備的立法體系。刑法立法是朝鮮立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不久,就開始了刑法立法工作。

1950年3月3日朝鮮最高人民會議第五次會議制定了第一部刑法典,該刑法典總共301條,分為總則和分則兩編。第一編總則包括十二章: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刑事政策的一般原則”;第三章“預備和未遂”;第四章“共犯”;第五章“刑罰”;第六章“刑罰的適用程式”;第七章“數罪合併判刑”;第八章“緩刑”;第九章“假釋”;第十章“追究刑事責任的時效”;第十一章“赦免”;第十二章“前科消滅”。第二編分則包括十一章:第十三章“危害國家主權的犯罪”;第十四章“妨害國家管理的犯罪”;第十五章“侵害國家財產、社會團體及合作社財產的犯罪”;第十六章“侵犯人身罪”;第十七章“侵犯公民個人財產罪”;第十八章“違反勞動法的犯罪”;第十九章“職務上的犯罪”;第二十章“經濟上的犯罪”;第二十一章“妨害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二章“危害社會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犯罪”;第二十三章“軍職上的犯罪”。

1974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對刑法典進行了第一次修正,將刑法的條文數量減少為161條。

1987年2月5日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決議第2號對刑法典進行了第二次修正。

1995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決議第54號對刑法典進行了第三次修正。

1999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政令第953號對刑法典進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政令第432號對刑法典進行了第五次修正,這是最新的一次修正,將刑法典條文的數量重新增加到303條,對內容和體系進行了很大的調整。

現行的朝鮮刑法典不再設編,直接分為九章:第一章“刑法的基本規定”;第二章“總則”;第三章“反國家和反民族罪”;第四章“侵害國家管理秩序罪”;第五章“侵害社會主義經濟罪”;第六章“侵害社會主義文化罪”;第七章“妨害一般行政管理秩序罪”;第八章“侵害社會主義共同生活秩序罪”;第九章“侵害公民的生命財產罪”。

基本原則

朝鮮刑法典第2條至第7條規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則:
(1)以教育改造為主,配合以相關的法律制裁原則。這是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理的基本原則。刑法典第2條規定了這一原則:“國家對於犯罪分子的處理堅定地堅持勞動階級原則,以教育改造為主,配合以相關的法律制裁。”

(2)對犯罪的防患於未然原則。刑法典第3條規定:“國家的所有公民都應該尊重法律,嚴格地遵守紀律,挺身而出與犯罪行為做鬥爭,制止犯罪。”

(3)對實施背叛祖國和民族行為的悔悟者從寬處理原則。刑法典第4條規定:“雖然有背叛祖國和民族的行為,但為了祖國統一而積極地挺身而出的,國家可以不問過去,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4)自首從寬處理原則。刑法典第5條規定:“雖然已經實施了犯罪,但對自身的過錯能夠真心地悔悟並自首的人,國家給予寬大處理。”

(5)只對刑法規定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原則。這也可以視為是罪刑法定原則。其規定方式與中國刑法類似,共同的不足在於未指明是“行為時的刑法”。刑法典第6條規定:“只對國家刑法中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6)量刑兼顧危害程度與悔改程度原則。刑法典第7條規定了刑法適用的基本原則:“國家參酌犯罪的嚴重程度和犯罪分子的悔改程度對其處適當的刑罰。”

刑事管轄權體制

朝鮮刑法典兼采屬人原則、屬地原則與保護原則確立自己的刑事管轄權體制:

(1)屬人原則。朝鮮刑法採取完全的屬人原則。朝鮮刑法典第8條第l款規定:“本法適用於共和國公民。也適用於在共和國領域外實施犯罪的共和國公民。”這與中國刑法有所不同,中國刑法從法定刑上對屬人原則的適用範圍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2)屬地原則。朝鮮刑法典第8條第2款規定:“本法也適用於在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人。但是對於享有外交特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隨時依照外交辦法來解決。”

(3)保護原則。朝鮮刑法典第8條第3款規定:“對於在其他國家反對共和國或者侵害共和國公民的外國人也適用本法。”這與中國刑法有所不同,中國刑法在法定刑和犯罪地兩個方面對保護原則的適用範圍做出了限制。

犯罪概念

朝鮮刑法典也在立法上規定了犯罪概念,並在實質概念、形式概念和混合概念中,選擇了混合概念。朝鮮刑法典第10條規定:“犯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侵害國家主權、社會主義制度和法律秩序,應受刑罰處罰的危險行為。”其中的“侵害國家主權、社會主義制度和法律秩序”是從實質層面揭示犯罪的本質特徵,“應受刑罰處罰”則從形式層面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徵。此外,朝鮮刑法典還從反面規定了不承擔刑事責任的一般條件。朝鮮刑法典第14條規定:“雖然實施了刑法中所規定的犯罪行為,但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或者後果顯著輕微,並且沒有從重情節的,不承擔刑事責任。”這類似於中國刑法第13條犯罪概念規定中後段的但書。朝鮮刑法與中國刑法不同的是,其將二者規定在不同的條文中。

刑事責任年齡制度

朝鮮在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上採取一元標準,這與中國刑法採取二元標準從而存在一個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同。朝鮮刑法典第11條規定:“只有年滿14歲以上的人實施犯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外,朝鮮刑法典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從寬處罰的原則:(1)第40條明確地規定未成年是從輕處罰情節;(2)第29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不得判處死刑。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朝鮮刑法典第12條第1款規定:“因為慢性精神病、一時性精神異常,在對自己的行為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可以適用醫療處分。”該條第2款規定:“對於在醉酒狀態中實施犯罪的人,不適用本條的規定。”

部分罪名

侵害社會主義共同生活秩序罪

第258條(不良行為罪)
實施無恥的不良行為的,處2年以下勞動改造。合謀或者用殘忍的方法實施不良行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59條(幫派鬥爭罪)
集團性地進行幫派鬥爭而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處2年以下勞動改造。利用武器或兇器實施犯罪,或者因前款行為而造成殺人、破壞等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實施第2款行為的主謀和領導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0條(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罪)
教唆不到17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或者使其加入犯罪或成為不良分子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1條(賣淫罪)
多次進行賣淫行為的,處2年以下勞動改造。以賣淫為常業或者因賣淫行為而引起社會眾議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2條(淫穢行為罪)
多名男女聚集在一起實施淫穢行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行為累犯或者因前款行為而引發社會眾議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3條(盜用職權罪)
非管理工作人員冒充管理工作人員,或者管理工作人員盜用其他管理工作人員的職權,造成國家威信受損或者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的,處2年以下勞動改造。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4條(虛假行事罪)
冒充檢查人員、審計人員、監督人員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的,處2年以下勞動改造。

第265條(盜用稱號罪)
以利己為目的,多次盜用國家的名譽或稱號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處2年以下勞動改造。

第266條(賭博罪)
用財物進行賭博的,處2年以下勞動改造。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7條(實施迷信活動罪)
收受財物而多次實施迷信活動的,處2年以下勞動改造。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8條(助長迷信活動罪)
出於利己目的或者其他動機,向人們傳播迷信活動的,處2年以下勞動改造。向多人實施前款行為或者收受大量財物的,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9條(強力行使權利罪)
不依據法律行使、享有人身或財產相關權利的,處2年以下勞動改造。

第270條(非法婚姻罪)
出於貪慾或者其他動機,與多個對象結婚或者破壞他人家庭的,處2年以下勞動改造。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1條(逃避對老人、兒童的保護責任罪)
對老人、兒童、無勞動能力者具有保護義務,卻故意不對其進行照顧,而給其健康造成損害的,處2年以下勞動改造。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2條(虐待、歧視罪)
虐待、歧視職務上有服從關係或者在其保護下的人,對其健康造成損害的,處2年以下勞動改造。因前款行為而致人死亡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3條(侵占拾得物罪)
拾到財物不上繳國家機關而據為己有的,處2年以下勞動改造。

第274條(不上繳酬金、利潤罪)
公務員在交易過程中收受或者得到的酬金、利潤不上繳國家機關而據為己有,或者共同貪污的,處2年以下勞動改造。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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