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市民委(宗教局)

(三)加強的職責1、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和指導縣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關職責。 (六)監督檢查科其主要職能為: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提出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簡介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朝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遼委辦發[2009]53號),設立朝陽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掛朝陽市宗教事務局牌子,機構規格為正處級,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和指導縣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2、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貫徹執行情況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關職責。
(二)起草民族宗教規範性檔案;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三)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負責民族成份變更的審核工作。
(四)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檢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組織協調民族沒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參與推進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和科普工作。
(六)組織參加全國、全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及文藝調演等大型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核和固定處所的審批工作。
(九)提出協調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指導縣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協調有關部門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
(十一)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財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綜治、保密、政務公開、人事、老幹部、民族幹部、提案建議的辦理;承擔機關後勤保障工作。
(二)宗教事務管理科
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聯繫宗教界人士;指導縣級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編制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宗教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提出相關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的工作;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核和固定處所的審批;負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的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宗教信息和動態的收集、分析和傳遞工作。
(三)民族文教科
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指導少數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承辦民族文物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宣傳工作;承辦大型民族文化、體育活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和科學普及工作;承辦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及翻譯等方面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協調雙語教育工作;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協調工作。
(四)民族經濟科
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擬定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參與擬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檢測體系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的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的分配管理和扶貧工作。
(五)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科
起草民族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擬定相關政策;負責民族成份變更的審核工作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事宜;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負責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兼職委員單位的聯繫工作;負責民族信訪工作。
(六)監督檢查科
其主要職能為: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提出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人員編制

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其中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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